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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限的定义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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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必要的内容,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起止日期。合同期限的约定是为了维护契约公平和公正,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试用期的长度也有明确的规定。同时,试用期内除特定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说明解除理由。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书里的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年月日至年月日。试用期为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最终以双方协商为准。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关于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和试用期时间怎么写的内容差不多就是这些了,期限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合同会有生效日期,也会有终止日期,失去了日期的,合同就会严重约束双方当事人,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法律维护的是契约公平,公正。

结语

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它约束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试用期的设定都需遵循法律的要求,以保障契约公平和公正。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期限,能够更好地维护双方的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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