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非全部有效,无法免除对方的人身损害或故意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害责任。无论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无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无效。
法律分析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非全部都是有效的。
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预先免除下列两类的免责条款无效:
(1)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的。
(2)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无论这两类责任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
拓展延伸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及适用范围的综合评估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约定,用于规定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免除范围。对于免责条款的有效性评估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要分析免责条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如公平性、合法性等。其次,需要评估免责条款的明确性和清晰度,以确保其对当事人具有明确的约束力。此外,还需考虑免责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对弱势当事人造成不合理的不平等地位等因素。综上所述,对于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及适用范围的综合评估,需要全面考虑各种法律和公平原则,以确保其合法有效。
结语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原则,才能有效约束当事人。免除对方人身损害责任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害责任的条款无效。评估免责条款的有效性需考虑公平性、合法性、明确性等因素,以避免违反公序良俗及不平等地位。综合考虑法律和公平原则,确保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