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年限,只要援藏干部的户籍在,其子女便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法律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 第三条 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三)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自治区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 (以下简称82号文件)迁入,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四)根据自治区招商引资及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我区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 (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五)经自治区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置的驻内地办事机构、单位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自治区驻格尔木办事处、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户籍在藏的,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户籍不在藏的,不准报考。(六)我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军人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规定执行。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 第三十七条 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对散居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班招生,从参加当年高考的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中,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子女高考不加分,但是优先录取。根据相关规定,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不涉及援藏、援疆人员子女高考加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2021年自治区普通高考招生计划分“普通类”、“单列类”两个类型。录取分本科提前批次,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高校专项计划批次(设在本科一批次前),本科一批次,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共8个批次进行。法律依据:《“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 第五条 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招生向民族地区倾斜,适度扩大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规模。办好特殊教育和继续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继续办好内地班、班。鼓励四省藏区举办省内藏区高中班。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加大学生资助力度,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深入推进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干部子女高考并没有任何优惠,甚至想在参加高考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由地级以上组织部门派遣的;2.援疆时间要在三年以上;3.其子女高考时间在援疆工作期间的,可安排在疆参加高考,且其子女必须有户籍,来疆实质性就读两年以上。法律依据:《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 第 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由自治区和兵团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与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后、自治区组织部统一汇总,提出需求计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研究确定选派计划,指导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计划要求,认真做好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和轮换工作。非垂直管理的和国家机关不单独向对口援疆省市相关部门下达选派计划;确需选派的,应纳入到主管部门援疆干部和人才选派计划统筹考虑。追加或调整援疆干部和人才计划,应由自治区或兵团组织部征得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南疆四地州及对口援疆扶贫地区生源的本科一批次院校(专业)。设2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奠定基础。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口援疆即国家以灾区重建的模式来扶持,要求全国19省市对口支援。各省市需建立起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方面援助的有效机制,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并且要下大力气帮助各族群众解决就业、教育、住房等基本问题,同时支持相关特色产业的发展。法律依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 二、主要任务按照“合理、可持续、可实现”的原则,每年从内地学校选派一批优秀教师(包含专任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赴、支教。原则上以对口援藏援疆省市学校为主体,以理科教师为主、兼顾其他学科;以中学教师为主、兼顾小学学段,每10-20名教师组成1个工作小组,鼓励组团支援1所学校。援藏援疆的专任教师主要承担学科教学和班级管理任务,组织教研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教学指导,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与当地教师组成教学团队,带动受援学校整体提升学校理科教学水平和育人管理能力。援藏援疆的教育管理人员主要从事学校管理工作,推动受援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受援学校要组织教师、管理人员与支教教师结对跟学。每年置换出一批受援地教师在、范围内通过集中培训、专题研修、跟岗学习等多种方式,参与各项教育教学、教研和管理活动,撰写学习笔记、心得体会和培训总结,提高学科教学能力。根据、需求,按照现有对口支援关系,援受双方协商确定选派计划(详见附件),具体选派方案、学科需求由、各地区、单位与对口援藏援疆省市衔接落实。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子女高考不加分,但是优先录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1种观点: 1、对在藏工作的进藏干部(包括援藏干部)职工的亲生子女,其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外高等院校;2.对符合《自治区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的直系亲属,户籍迁入的考生,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院校;3、进藏干部职工(包括援藏干部)和按照规定将户籍迁入人员的非直系亲属考生,以及以其他理由将户籍迁入的考生,只能报考区内院校或区外非重点院校;4.长期在藏工作的进藏干部职工依法收养的子女和抚养的非直系亲属从小学至高中在藏就读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院校。对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考生,按父母或抚养人在藏服务年限,在招生录取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加分照顾。高考加分是什么?高考加分是高考中的特长生加分,主要为了弥补高校招生制度的某些缺陷而制定的。由于高考加分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引起社会的议论。教育部出台的2009年高考加分,有“增加20分投档”、“增加10分投档”和“优先录取”3种加分形式。参加高考的学生拥有体育、文艺等方面的专长,又经过了专业部门的测试,在考试成绩之外给予一定的加分,是在应试教育下,鼓励学生注重全面素质提高的一项措施。 法律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第三条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三)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自治区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迁入,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第2种观点: 援疆干部子女高考并没有任何优惠,甚至想在参加高考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由地级以上组织部门派遣的;2.援疆时间要在三年以上;3.其子女高考时间在援疆工作期间的,可安排在疆参加高考,且其子女必须有户籍,来疆实质性就读两年以上。【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第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由自治区和兵团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与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后、自治区组织部统一汇总,提出需求计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研究确定选派计划,指导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计划要求,认真做好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和轮换工作。非垂直管理的和国家机关不单独向对口援疆省市相关部门下达选派计划;确需选派的,应纳入到主管部门援疆干部和人才选派计划统筹考虑。追加或调整援疆干部和人才计划,应由自治区或兵团组织部征得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2021年自治区普通高考招生计划分“普通类”、“单列类”两个类型。录取分本科提前批次,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高校专项计划批次(设在本科一批次前),本科一批次,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共8个批次进行。法律依据:《“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 第五条 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招生向民族地区倾斜,适度扩大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规模。办好特殊教育和继续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继续办好内地班、班。鼓励四省藏区举办省内藏区高中班。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加大学生资助力度,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深入推进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看一下异地高考的,只要户籍在藏就可以参加高考,只有居住证的话是不可以的。(一)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三)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自治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迁入,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四)根据自治区招商引资及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我区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五)经自治区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置的驻内地办事机构、单位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自治区驻格尔木办事处、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户籍在藏的,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户籍不在藏的,不准报考。(六)我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高中学生实行统一学籍电子注册制度,科学规范,严格管理。各学校要严格学生档案、学籍管理,严禁伪造学生学籍档案。法律依据:《自治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 迁入,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军人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规定执行。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 第三十七条 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对散居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班招生,从参加当年高考的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中,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干部子女高考并没有任何优惠,甚至想在参加高考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由地级以上组织部门派遣的;2.援疆时间要在三年以上;3.其子女高考时间在援疆工作期间的,可安排在疆参加高考,且其子女必须有户籍,来疆实质性就读两年以上。法律依据:《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 第 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由自治区和兵团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与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后、自治区组织部统一汇总,提出需求计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研究确定选派计划,指导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计划要求,认真做好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和轮换工作。非垂直管理的和国家机关不单独向对口援疆省市相关部门下达选派计划;确需选派的,应纳入到主管部门援疆干部和人才选派计划统筹考虑。追加或调整援疆干部和人才计划,应由自治区或兵团组织部征得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户口不迁移的条件下,需满足初中和高中六年完整学籍和连续实质性就读,方能参加高考并不受志愿填报的。法律依据:《2021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 4. 户籍和学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常住户籍人口,且户籍迁入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按距离2021年普通高考时间计算,下同),在疆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普通高中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高一、高二、高三)并有三年的学籍档案,有连续三年的我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2)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常住户籍人口,在疆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出生落户在且户籍没有迁出的经历。(此项于2023年普通高考后停止执行)(3)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常住户籍人口,在疆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小学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并有相关学籍证明材料,有小学或初中毕业后到内地艺体类中职学校就读的证明材料,考生可回报考艺术、体育类等特殊类型院校(专业)。(4)考生是常住户籍人口,在疆有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5)考生父亲或母亲是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须提供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相关手续证明),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是常住户籍人口,考生是普通高中在籍在读学生,学籍须在2020年9月30日前转入我区普通高中并连续实质性就读,经考生就读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时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准予报名。调防干部子女,参照本条规定执行。(6)考生父亲或母亲是区外地级以上(含地级)组织派遣或受聘在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在援疆工作期间,考生是常住户籍人口、普通高中在籍在读学生,2019年9月30日前学籍转入我区,并在疆内普通高中连续实质性就读两年(高二、高三),允许在疆报考,由地级(含地级)以上组织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考生户籍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时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准予报名;兵团系统由兵团师级(含师级)以上组织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考生就读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时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准予报名。(7)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四年并有四年完整学籍,有连续三年我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初中毕业证书和中考成绩,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疆有合法职业及四年居住证明,有在疆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报考区内外高职(专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干部子女高考并没有任何优惠,甚至想在参加高考也需要满足援疆时间要在三年以上、其子女高考时间在援疆工作期间的,可安排在疆参加高考,且其子女必须有户籍,来疆实质性就读两年以上等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干部子女高考并没有任何优惠,甚至想在参加高考也需要满足援疆时间要在三年以上、其子女高考时间在援疆工作期间的,可安排在疆参加高考,且其子女必须有户籍,来疆实质性就读两年以上等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2种观点: 援疆干部子女高考并没有任何优惠,甚至想在参加高考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由地级以上组织部门派遣的;2.援疆时间要在三年以上;3.其子女高考时间在援疆工作期间的,可安排在疆参加高考,且其子女必须有户籍,来疆实质性就读两年以上。【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第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由自治区和兵团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与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后、自治区组织部统一汇总,提出需求计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研究确定选派计划,指导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计划要求,认真做好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和轮换工作。非垂直管理的和国家机关不单独向对口援疆省市相关部门下达选派计划;确需选派的,应纳入到主管部门援疆干部和人才选派计划统筹考虑。追加或调整援疆干部和人才计划,应由自治区或兵团组织部征得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干部子女高考并没有任何优惠,甚至想在参加高考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由地级以上组织部门派遣的;2.援疆时间要在三年以上;3.其子女高考时间在援疆工作期间的,可安排在疆参加高考,且其子女必须有户籍,来疆实质性就读两年以上。法律依据:《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 第 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由自治区和兵团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与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后、自治区组织部统一汇总,提出需求计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研究确定选派计划,指导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计划要求,认真做好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和轮换工作。非垂直管理的和国家机关不单独向对口援疆省市相关部门下达选派计划;确需选派的,应纳入到主管部门援疆干部和人才选派计划统筹考虑。追加或调整援疆干部和人才计划,应由自治区或兵团组织部征得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1种观点: 1、对在藏工作的进藏干部(包括援藏干部)职工的亲生子女,其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外高等院校;2.对符合《自治区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的直系亲属,户籍迁入的考生,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院校;3、进藏干部职工(包括援藏干部)和按照规定将户籍迁入人员的非直系亲属考生,以及以其他理由将户籍迁入的考生,只能报考区内院校或区外非重点院校;4.长期在藏工作的进藏干部职工依法收养的子女和抚养的非直系亲属从小学至高中在藏就读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院校。对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考生,按父母或抚养人在藏服务年限,在招生录取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加分照顾。高考加分是什么?高考加分是高考中的特长生加分,主要为了弥补高校招生制度的某些缺陷而制定的。由于高考加分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引起社会的议论。教育部出台的2009年高考加分,有“增加20分投档”、“增加10分投档”和“优先录取”3种加分形式。参加高考的学生拥有体育、文艺等方面的专长,又经过了专业部门的测试,在考试成绩之外给予一定的加分,是在应试教育下,鼓励学生注重全面素质提高的一项措施。 法律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第三条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三)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自治区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迁入,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干部子女高考并没有任何优惠,甚至想在参加高考也需要满足援疆时间要在三年以上、其子女高考时间在援疆工作期间的,可安排在疆参加高考,且其子女必须有户籍,来疆实质性就读两年以上等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2021年自治区普通高考招生计划分“普通类”、“单列类”两个类型。录取分本科提前批次,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高校专项计划批次(设在本科一批次前),本科一批次,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共8个批次进行。法律依据:《“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 第五条 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招生向民族地区倾斜,适度扩大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规模。办好特殊教育和继续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继续办好内地班、班。鼓励四省藏区举办省内藏区高中班。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加大学生资助力度,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深入推进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内地就学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的意见》(教民〔2011〕8号)精神,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在父母原籍所在地或父母房产所在地接受学前、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的,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2种观点: 援疆干部子女高考并没有任何优惠,甚至想在参加高考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由地级以上组织部门派遣的;2.援疆时间要在三年以上;3.其子女高考时间在援疆工作期间的,可安排在疆参加高考,且其子女必须有户籍,来疆实质性就读两年以上。【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第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由自治区和兵团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与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后、自治区组织部统一汇总,提出需求计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研究确定选派计划,指导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计划要求,认真做好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和轮换工作。非垂直管理的和国家机关不单独向对口援疆省市相关部门下达选派计划;确需选派的,应纳入到主管部门援疆干部和人才选派计划统筹考虑。追加或调整援疆干部和人才计划,应由自治区或兵团组织部征得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干部子女高考并没有任何优惠,甚至想在参加高考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由地级以上组织部门派遣的;2.援疆时间要在三年以上;3.其子女高考时间在援疆工作期间的,可安排在疆参加高考,且其子女必须有户籍,来疆实质性就读两年以上。法律依据:《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 第 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由自治区和兵团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与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后、自治区组织部统一汇总,提出需求计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研究确定选派计划,指导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计划要求,认真做好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和轮换工作。非垂直管理的和国家机关不单独向对口援疆省市相关部门下达选派计划;确需选派的,应纳入到主管部门援疆干部和人才选派计划统筹考虑。追加或调整援疆干部和人才计划,应由自治区或兵团组织部征得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年限,只要援藏干部的户籍在,其子女便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法律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 第三条 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三)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自治区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 (以下简称82号文件)迁入,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四)根据自治区招商引资及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我区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 (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五)经自治区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置的驻内地办事机构、单位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自治区驻格尔木办事处、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户籍在藏的,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户籍不在藏的,不准报考。(六)我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军人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规定执行。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 第三十七条 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对散居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班招生,从参加当年高考的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中,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看一下异地高考的,只要户籍在藏就可以参加高考,只有居住证的话是不可以的。(一)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三)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自治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迁入,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四)根据自治区招商引资及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我区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五)经自治区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置的驻内地办事机构、单位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自治区驻格尔木办事处、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户籍在藏的,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户籍不在藏的,不准报考。(六)我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高中学生实行统一学籍电子注册制度,科学规范,严格管理。各学校要严格学生档案、学籍管理,严禁伪造学生学籍档案。法律依据:《自治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 迁入,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2021年自治区普通高考招生计划分“普通类”、“单列类”两个类型。录取分本科提前批次,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高校专项计划批次(设在本科一批次前),本科一批次,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共8个批次进行。法律依据:《“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 第五条 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招生向民族地区倾斜,适度扩大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规模。办好特殊教育和继续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继续办好内地班、班。鼓励四省藏区举办省内藏区高中班。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加大学生资助力度,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深入推进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南疆四地州及对口援疆扶贫地区生源的本科一批次院校(专业)。设2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奠定基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口援疆即国家以灾区重建的模式来扶持,要求全国19省市对口支援。各省市需建立起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方面援助的有效机制,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并且要下大力气帮助各族群众解决就业、教育、住房等基本问题,同时支持相关特色产业的发展。法律依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 二、主要任务按照“合理、可持续、可实现”的原则,每年从内地学校选派一批优秀教师(包含专任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赴、支教。原则上以对口援藏援疆省市学校为主体,以理科教师为主、兼顾其他学科;以中学教师为主、兼顾小学学段,每10-20名教师组成1个工作小组,鼓励组团支援1所学校。援藏援疆的专任教师主要承担学科教学和班级管理任务,组织教研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教学指导,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与当地教师组成教学团队,带动受援学校整体提升学校理科教学水平和育人管理能力。援藏援疆的教育管理人员主要从事学校管理工作,推动受援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受援学校要组织教师、管理人员与支教教师结对跟学。每年置换出一批受援地教师在、范围内通过集中培训、专题研修、跟岗学习等多种方式,参与各项教育教学、教研和管理活动,撰写学习笔记、心得体会和培训总结,提高学科教学能力。根据、需求,按照现有对口支援关系,援受双方协商确定选派计划(详见附件),具体选派方案、学科需求由、各地区、单位与对口援藏援疆省市衔接落实。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干部子女高考并没有任何优惠,甚至想在参加高考也需要满足援疆时间要在三年以上、其子女高考时间在援疆工作期间的,可安排在疆参加高考,且其子女必须有户籍,来疆实质性就读两年以上等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干部子女高考并没有任何优惠,甚至想在参加高考也需要满足援疆时间要在三年以上、其子女高考时间在援疆工作期间的,可安排在疆参加高考,且其子女必须有户籍,来疆实质性就读两年以上等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干部子女高考并没有任何优惠,甚至想在参加高考也需要满足援疆时间要在三年以上、其子女高考时间在援疆工作期间的,可安排在疆参加高考,且其子女必须有户籍,来疆实质性就读两年以上等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年限,只要援藏干部的户籍在,其子女便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法律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 第三条 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三)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自治区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 (以下简称82号文件)迁入,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四)根据自治区招商引资及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我区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 (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五)经自治区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置的驻内地办事机构、单位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自治区驻格尔木办事处、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户籍在藏的,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户籍不在藏的,不准报考。(六)我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军人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规定执行。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 第三十七条 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对散居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班招生,从参加当年高考的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中,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看一下异地高考的,只要户籍在藏就可以参加高考,只有居住证的话是不可以的。(一)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三)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自治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迁入,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四)根据自治区招商引资及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我区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五)经自治区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置的驻内地办事机构、单位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自治区驻格尔木办事处、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户籍在藏的,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户籍不在藏的,不准报考。(六)我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高中学生实行统一学籍电子注册制度,科学规范,严格管理。各学校要严格学生档案、学籍管理,严禁伪造学生学籍档案。法律依据:《自治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 迁入,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内地就学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的意见》(教民〔2011〕8号)精神,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在父母原籍所在地或父母房产所在地接受学前、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的,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2种观点: 援疆干部子女高考并没有任何优惠,甚至想在参加高考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由地级以上组织部门派遣的;2.援疆时间要在三年以上;3.其子女高考时间在援疆工作期间的,可安排在疆参加高考,且其子女必须有户籍,来疆实质性就读两年以上。【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第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由自治区和兵团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与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后、自治区组织部统一汇总,提出需求计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研究确定选派计划,指导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计划要求,认真做好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和轮换工作。非垂直管理的和国家机关不单独向对口援疆省市相关部门下达选派计划;确需选派的,应纳入到主管部门援疆干部和人才选派计划统筹考虑。追加或调整援疆干部和人才计划,应由自治区或兵团组织部征得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干部子女高考并没有任何优惠,甚至想在参加高考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由地级以上组织部门派遣的;2.援疆时间要在三年以上;3.其子女高考时间在援疆工作期间的,可安排在疆参加高考,且其子女必须有户籍,来疆实质性就读两年以上。法律依据:《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 第 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由自治区和兵团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与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后、自治区组织部统一汇总,提出需求计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研究确定选派计划,指导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计划要求,认真做好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和轮换工作。非垂直管理的和国家机关不单独向对口援疆省市相关部门下达选派计划;确需选派的,应纳入到主管部门援疆干部和人才选派计划统筹考虑。追加或调整援疆干部和人才计划,应由自治区或兵团组织部征得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年限,只要援藏干部的户籍在,其子女便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法律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 第三条 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三)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自治区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 (以下简称82号文件)迁入,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四)根据自治区招商引资及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我区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 (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五)经自治区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置的驻内地办事机构、单位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自治区驻格尔木办事处、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户籍在藏的,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户籍不在藏的,不准报考。(六)我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军人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规定执行。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 第三十七条 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对散居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班招生,从参加当年高考的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中,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看一下异地高考的,只要户籍在藏就可以参加高考,只有居住证的话是不可以的。(一)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三)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自治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迁入,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四)根据自治区招商引资及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我区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五)经自治区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置的驻内地办事机构、单位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自治区驻格尔木办事处、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户籍在藏的,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户籍不在藏的,不准报考。(六)我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高中学生实行统一学籍电子注册制度,科学规范,严格管理。各学校要严格学生档案、学籍管理,严禁伪造学生学籍档案。法律依据:《自治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 迁入,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年限,只要援藏干部的户籍在,其子女便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法律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 第三条 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三)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自治区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 (以下简称82号文件)迁入,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四)根据自治区招商引资及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我区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 (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五)经自治区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置的驻内地办事机构、单位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自治区驻格尔木办事处、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户籍在藏的,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户籍不在藏的,不准报考。(六)我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军人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规定执行。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 第三十七条 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对散居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班招生,从参加当年高考的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中,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看一下异地高考的,只要户籍在藏就可以参加高考,只有居住证的话是不可以的。(一)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三)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自治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迁入,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四)根据自治区招商引资及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我区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五)经自治区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置的驻内地办事机构、单位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自治区驻格尔木办事处、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户籍在藏的,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户籍不在藏的,不准报考。(六)我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高中学生实行统一学籍电子注册制度,科学规范,严格管理。各学校要严格学生档案、学籍管理,严禁伪造学生学籍档案。法律依据:《自治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 迁入,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