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保证担保中的债权人可以转让债权,通知保证人后,债权转让对保证人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用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1种观点: 债权转让担保人还是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应当通知担保人,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保证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二、在什么情形下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担保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债务增加的,保证人对增加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转让对保证人无效。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担保人不再对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三、担保人怎样终止担保担保人终止担保的情形: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担保终止。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保证人的,担保终止。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担保人主动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执行财产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力导致财产不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的的可执行财产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债务仍然承担担保责任,加重债务的,则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2种观点: 债务转移,是要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即使新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后,债权人仍可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偿债责任。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但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不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原债务人的原则(1)是自由主义原则。即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无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也不必通知债务人。(2)是通知原则。即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必须将转让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只有债务人接到通知后,转让才具有效力。(3)是债务人同意原则。即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才能生效。二、原债务人的作用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2、各类消费贷款的贷款人3、应收账款的债务人4、租赁设备的承租人三、债权转让后承担连带责任有哪些(1)法定的抗辩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用以主张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免责事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可抗力是唯一的法定抗辩事由。(2)合同订立后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其他一切事由,例如,可撤销合同、原债权人的违约行为、原债权人的不当履行、原债权人对债务人免责的意思表示等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3)只要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人有到期债权,此时债务人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抵销权:一是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二是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债务人也可以向让与人行使抵销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合同权利转让是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其中让与人为原合同权利人,受让人为第三人。应允许合同权利转让,但需要其适用范围,如按约定分配债权或共享连带债权。若全部转让,则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解除合同。若部分转让,则受让人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债权可以转让给保证人,转让后通知债务人即可。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人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享有的行为。其中,合同权利人称为让与人,第三方称为受让人。由于合同权利转让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意思自治的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合同权利能够转让。但从维护公共利益、交易秩序以及兼顾合同双方利益出发,同时应对合同权利转让的适用范围作一定的。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原债权人与受让部分合同权利的第三方,或者按份分享合同债权,或者共享连带债权。如果转让合同无此约定,以共享连带债权论。原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该第三方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关系中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方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