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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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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提条件各异;
2. 权利行使依据的原由不同;
3. 时间要素差异明显;
4. 过错是否构成要件存在区别;
5. 法律救济途径各不相同;
6. 权利行使主体有所。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限于有先履行合同责任之一方。
而预见违约行为,可以是任一合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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