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确,其计算方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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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不明时,保证期限有以下设定标准:
1. 若双方协商可订立补充协议,则保证期限按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2. 无法达成补充协议者,保证期限定为半年,自主债到期日起计算。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主债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清时,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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