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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转让票据能否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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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流通票据仍可作为抵押物。根据民法典规定,此类票据如拥有处分权,便可设定债权担保。以下权利可作为质押标的:(1)汇票、本票和支票;(2)债券及存款单;(3)仓单与提单;(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及未来应收账款;(7)法律、行规允许质押的其他财产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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