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1、如果认定集资建房转让合同无效,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为职工转让集资建房时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又未征得集资建房单位的同意,认定为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2、如果认定集资建房转让合同有效,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或者公共利益”,人民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靠。目前尚无禁止集资建房转让的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规。3、认定集资建房转让合同无效产生的后果。合同无效必然会产生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返还责任的后果。受让人无疑要将使用或准备使用的房屋返还给出让人,出让人又要房价款和房屋装修费返还给受让人。其实我国的集资建房转让合同按有效认定为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是针对的城市房地产开发一级市场而言,对集资建房转让合同的审查还是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样处理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有利于社会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集资建房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在意思表示真实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即为有效。房屋产权变更需要进行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集资建房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转让的情况下,不能进行物权变更,但是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1种观点: 发布部门:建设部发布文号:建房字第358号 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你局厦房产字(1991)第059号《关于房产作价合资或股份转让是否视为房产交易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个人以自有的房产作价,作为投资与外商或内地企业合资经营,房产已为合资经营的企业所有,是房产所有人将房产权利有偿转让给合资企业的行为。当事人应按房产交易的有关规定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并作产权变更登记。 二、合资企业的房产,若作价以股份的形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方,由他方支付价金,房产权属发生转移后,则当事人应按房产交易的有关规定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并作产权变更登记。此条规定也适用于其它所有制的房产。 建设部1991年6月1日
第2种观点: 合作建房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实务中大量存在,其主要特征表现在当事人一方以货币出资,另一方以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出资,由一方组织施工,共同建房、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在合作建房过程中,一方能否将其在合作项目中的投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并又在转让的过程中是否允许当事人获取一定的利润,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案在此方面具有典型意义。作者认为这种股权转让行为本质上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应承认其效力,另一方面,新的合同法颁布以后,转让合同不得牟利之规定已不再适用,在审理案件时也已不宜再引用民法通则第91条转让合同不得牟利的规定。
第3种观点: 1、土地出让金全部交付。按照相关规定,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事实上,某些地方经常采取一些变通做法,在未支付全额土地出让金之前也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对此,受让方应当审慎审查土地使用金的缴纳单据,或由相应房管部门出具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2、已投资开发条件。《房地产管理法》中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已经投资开发并且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开发商为获取土地溢价利益进行倒卖而非真正进行房地产开发而设置的性条件。3、不属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情形,不属于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且房地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依法登记。而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进行在建工程转让,则上述性条件将均不适用。换言之,除非项目公司在土地出让时,就其股权变动的与地方有过明确约定,项目公司股东可以在任何阶段将将在建工程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出去,不受上述各项要求的。一、以股权方式转让项目工程的优势1、手续简单房地产项目公司收购只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根据公司法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办理股权转让的审批手续)即可控制、管理整个项目,而土地使用权或项目或在建工程的转让却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及建设手续的更名等手续,不仅合同内容复杂,而且手续复杂;2、费用节省。建设工程项目转让与房地产项目公司收购相比,前者需多交相当于成交金额3%的契税,及大笔的土地,除此之外还有一笔交易手续费,显然通过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方式可以降低开发成本;3、开发快捷。由于项目公司收购一旦办妥股权转让手续,投资者即可马上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开发建设,对于境外投资者及境内非房地产企业投资者而言,可以以原项目公司的名义继续运作,而无需再另行成立房地产公司。二、在建工程项目转让需要办理的法律手续1、项目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2、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3、在建工程项目转让的备案手续,具体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更名手续,具体向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办理;5、其他根据有关部门要求需要办理更名或备案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