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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第一部工商管理条例是在何时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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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而制定的条例2、第一部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于1991年4月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释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地图管理条例实施应遵循哪些原则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何时实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施行的,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违法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处罚方式有罚款、责令整改以及暂停项目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涉及的违法行为怎么处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有: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2种观点: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第六条工商所的职责包括:(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年检1.企业参加年检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登录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年检系统,按相关提示填写年检报告书,提交年检数据。2.年检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网上申报预审意见。预审通过后,企业应及时按预约时间到指定年检部门报送年检材料。3.年检部门依法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予以年检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不含分支机构)缴纳年检费50元。年检提交材料:1.《年检报告书》;2.营业执照副本;3.法人企业提交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提交年度审计报告;4.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复印件;5.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其中租用军队房地产的提交新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6.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分支机构、营业单位提交隶属单位资格证明(社团法人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明或隶属企业2010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局的职权和职责有哪些工商局总的工作职能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具体的职权概括地说就是“六管一打一制止”。“六管”是指:个体管理、企业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广告管理、商标管理。“一打”是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一制止”是指制止不正当竞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条例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而制定的,因此可以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是政府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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