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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涉外仲裁裁决人民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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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外仲裁裁决人民可以有执行权,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下设在中国国际商会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围绕被执行人申请的事由、案外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被执行人没有申请的事由不予审查,但仲裁裁决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应当进行询问;被执行人在询问终结前提出其他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一并审查。人民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仲裁庭作出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第3种观点: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一、对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可申请人民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要注意的几点情况1、约定不详: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属于对于合同本身约定不详,针对这种情况,在被申请人能提出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经审查核实后有可能裁定对执行申请不予执行2、无权裁决: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如果超越法律所赋予其的权限仲裁,则无法得到法律的继续支持。3、违法行为: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仲裁员在仲裁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4、证据瑕疵: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5、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若认定执行裁决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即使这份裁决的做出符合当事人约定,为了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这份申请也难以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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