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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股东申请强制清算时需要提交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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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六条 债权人或股东以第五条 第(一)项为由向人民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算申请书,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或股权证据; (五)被申请人发生解散事由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 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文件;人民判决解散公司的法律文书。

第2种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六条 债权人或股东以第五条 第(一)项为由向人民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算申请书,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或股权证据; (五)被申请人发生解散事由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 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文件;人民判决解散公司的法律文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提出申请的股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提出申请;2、公司已经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然后公司的经营产生困难;3、公司已经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然后因此发生经营困难;4、公司的董事长期发生冲突,然后无法解决,并且公司经营产生困难;5、其他让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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