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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翻供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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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翻供,对于证人翻供的证词,会依法要求证人予以合理的解释,证人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对翻供的证词将不予采信。当然,对于前后证词不一,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另外,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前后证词不一,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可能涉嫌伪证罪。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五)人民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2种观点: 翻供的法律后果如下:1、翻供如果说的是真的事实就不会被处罚,如果是因为受了别人的贿赂翻供将会被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罚;2、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翻供由其自己决定,不存在好坏的说法。刑事诉讼的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话,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显然对其不利,翻供的话对其是有利的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而翻供,侦查机关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反而对其不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第四十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五条 人民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法庭上不可以翻供。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如果记忆有模糊的,可以再次陈述予以更正,不涉及翻供的问题。若证人在法庭上翻供的,故意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一、证人翻供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证人翻供的法律后果如下:(1)翻供如果说的是真的事实,当事人就不会被处罚,如果是因为受了别人的贿赂翻供将会被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罚;(2)刑事案件中,证人是否翻供由其自己决定,不存在好坏的说法。如果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话,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显然对其不利,证人翻供的话对其是有利的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证人翻供,侦查机关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反而对其不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证人的特征有哪些证人的特征如下:1、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2、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3、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翻供如果说的是真的事实就不会被处罚,如果是因为受了别人的贿赂翻供将会被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翻供尤其自己决定,不存在好坏的说法。建议事实就是的讲述案件事实的发生经过。如果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话,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显然对其不利,翻供的话对其是有利的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而翻供,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反而对其不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法庭上不可以翻供。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如果记忆有模糊的,可以再次陈述予以更正,不涉及翻供的问题。若证人在法庭上翻供的,故意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口供不是定案的唯一依据,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重视翻供,但不唯口供,对被告人翻供的心理因素及原供的内容和翻供的内容均会认真审查判断从而确定翻供的真伪。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三十六条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口供不是定案的唯一依据,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重视翻供,但不唯口供,对被告人翻供的心理因素及原供的内容和翻供的内容均会认真审查判断从而确定翻供的真伪。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三十六条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第3种观点: 起诉依据口供为主,口供不作为证据。口供要求只有被告人供述才能认定有罪,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侦查由市级立案,基层发现线索需报市级决定。最高检、省级检可自行立案或交由指定侦查。法律分析如果在和在的口供不一样,一般来说会根据自己录的口供来进行起诉,机关的口供就不再作为证据提交。如果把两份口供都提交,就会造成翻供。提起公诉的机关往往是人民,机关只是作为侦查机关,因此一般都会按照录的口供进行起诉。口供的要求是什么口供的要求包括:1、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2、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条人民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立案侦查。基层人民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决定立案侦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人民协助侦查。对于刑事执行派出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立案侦查。最高人民、省级人民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立案侦查。拓展延伸翻供现象引发的法律争议:对刑事案件的证据可信度问题翻供现象在刑事案件中引发了广泛的法律争议,主要关注的是对于案件证据的可信度问题。当和在不同时间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口供存在不一致时,这种翻供现象引发了人们对证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质疑。法律界普遍认为,翻供现象可能是因为证人的记忆模糊或者受到外部干扰等原因所致。然而,这种不一致的口供给法官、陪审团和辩护律师带来了困扰,使得他们在判断案件和作出公正裁决时面临挑战。因此,解决翻供现象对于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至关重要,需要采取合适的调查和取证措施,以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结语在刑事案件中,口供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其要求包括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手段获取供述。然而,口供的翻供现象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困扰,需要采取合适的调查和取证措施,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或者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一、证人翻供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证人翻供的法律后果如下:(1)翻供如果说的是真的事实,当事人就不会被处罚,如果是因为受了别人的贿赂翻供将会被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罚;(2)刑事案件中,证人是否翻供由其自己决定,不存在好坏的说法。如果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话,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显然对其不利,证人翻供的话对其是有利的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证人翻供,侦查机关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反而对其不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证人的特征有哪些证人的特征如下:1、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2、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3、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翻供如果说的是真的事实就不会被处罚,如果是因为受了别人的贿赂翻供将会被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翻供尤其自己决定,不存在好坏的说法。建议事实就是的讲述案件事实的发生经过。如果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话,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显然对其不利,翻供的话对其是有利的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而翻供,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反而对其不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翻供,对于证人翻供的证词,会依法要求证人予以合理的解释,证人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对翻供的证词将不予采信。当然,对于前后证词不一,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另外,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前后证词不一,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可能涉嫌伪证罪。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五)人民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1种观点: 一、证人翻供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证人翻供的法律后果如下:(1)翻供如果说的是真的事实,当事人就不会被处罚,如果是因为受了别人的贿赂翻供将会被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罚;(2)刑事案件中,证人是否翻供由其自己决定,不存在好坏的说法。如果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话,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显然对其不利,证人翻供的话对其是有利的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证人翻供,侦查机关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反而对其不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证人的特征有哪些证人的特征如下:1、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2、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3、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如犯罪嫌疑人翻供,侦查、司法人员应予以高度重视,查清其翻供原因,但如果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以据以定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3种观点: 证人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知道事实。如果前次陈述不真实,可以再次陈述予以更正,不涉及翻供的问题。如果证人陈述虚假的事实,是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犯罪。伪证罪的主体要件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伪证罪的客体要件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客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伪证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伪证方式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伪证罪论处。伪证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上是无罪的人。伪证罪的主观要件伪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能以伪证罪论处。伪证罪的客观要件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隐匿罪证,指掩盖歪曲事实、毁灭证据,将应该提供的证据予以隐匿。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表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杏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沦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伪造、变造、毁灭凭证、隐瞒事实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是在一般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或是在审计、监察等行政活动中发生的,不能以伪证罪论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6条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规定,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可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法律、法规中提及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隐瞒事实,毁灭、伪造、隐匿有关资料,但不是在刑事诉讼中,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于伪证罪,只能分别情况,以其它犯罪论处。一、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伪证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如下:1、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2、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3、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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