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庭审中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很大影响,因此需要及时应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庭可以对证人的口供进行质证,但是证人的口供改变还需要查明原因,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67条:法庭对证人的口供有权进行质证和辨析;2.《证人出庭证言的法律效力规定》第二条: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完整、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3.《证人出庭证言的法律效力规定》第四条:证人出庭证言的真实性、可信度由法庭负责判断。因此,当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时,律师应该及时向法庭提出质疑并要求查清原因,同时可以通过调取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交叉质证等方式协助法庭查明。
第3种观点: 证人的口供能作为证据。但是最好还有其他的证据,例如书证、物证等,达到提交人想达到的证明效力。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口供的非法排除情形如下:1、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3、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综上所述,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庭审中证人改变口供属于证据的变更,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重新鉴定证据的真伪和证明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的真伪或者证明力有异议的,应当在庭审中提出,由人民依法进行鉴定或者认定。法律依据:1.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的真伪或者证明力有异议的,应当在庭审中提出,由人民依法进行鉴定或者认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证人改变口供的,人民应当就证人作出客观评价,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证言的真实性。"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规定:"证人改变口供的,应当就证人在前述口供和变更口供时的心理状态、变更的原因、证人的人格状况、前后口供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系等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证言的真实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是没有权查看证人证言的,但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查阅案卷材料,但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查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其改变是出于压力或威胁。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但可以从以下角度分析:首先,要分析证人改变口供的具体情况,包括改变前后的口供内容、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寻找可能存在的压力或威胁的来源。其次,可以通过与证人的交流、调查取证等方式来证明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的原因,例如证人是否曾经被威胁、受到恐吓等。最后,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支持证人改变口供是出于压力或威胁的结论,例如与证人有关的文件、录音、视频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证人作证必须如实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证人有隐瞒罪行或者其他情况,可以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证人作证前,法庭应当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人有权拒绝作证,但依法应当作证的除外。第六十九条:证人作证,应当如实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此时,需要对证人的动机进行证明。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证人的动机,但通常需要找到证人的动机和意图,以及证明证人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或利益诱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对方举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七条:对利害关系重大的证人,可以依法对其作出承诺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证人的承诺和法定责任对其作出的证言具有约束力。以上依据和分析,可以帮助律师或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好地证明证人改变口供的动机,从而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2种观点: 证人的口供能作为证据。但是最好还有其他的证据,例如书证、物证等,达到提交人想达到的证明效力。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口供的非法排除情形如下:1、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3、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综上所述,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会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但是否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需考虑具体情况,如是否存在故意欺骗、恶意串通等情况。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证人作伪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伪证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故意作伪证,证明证人有故意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证人有欺骗或者恶意串通行为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七十二条:证人作伪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并非一定会追究其法律责任,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有故意作伪证、欺骗或恶意串通等行为,则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此时,需要对证人的动机进行证明。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证人的动机,但通常需要找到证人的动机和意图,以及证明证人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或利益诱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对方举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七条:对利害关系重大的证人,可以依法对其作出承诺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证人的承诺和法定责任对其作出的证言具有约束力。以上依据和分析,可以帮助律师或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好地证明证人改变口供的动机,从而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过程中,证人改变口供可能给案件的真实性带来影响,因此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理。具体操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提出异议的时机要把握。当事人必须在证人改变口供后、庭审终结前提出异议,否则将被认为已经接受了证人的新口供。2.提出异议必须有合法依据。当事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证人的新口供与原先口供不符,并且证明证人有可能存在伪证的嫌疑。3.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理。当事人需要向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审理该证人的证言,并且申请重新质证证人的信誓旦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质证或者重新传唤证人作出补充证言。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证人作出的证言有异议的,可以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质证或者重新传唤证人作出补充证言。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41条:证据存在瑕疵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排除或者重新收集证据。证据可能被伪造或者变造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质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审新的证据是指: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此时,需要对证人的动机进行证明。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证人的动机,但通常需要找到证人的动机和意图,以及证明证人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或利益诱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对方举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七条:对利害关系重大的证人,可以依法对其作出承诺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证人的承诺和法定责任对其作出的证言具有约束力。以上依据和分析,可以帮助律师或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好地证明证人改变口供的动机,从而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过程中,证人改变口供可能给案件的真实性带来影响,因此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理。具体操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提出异议的时机要把握。当事人必须在证人改变口供后、庭审终结前提出异议,否则将被认为已经接受了证人的新口供。2.提出异议必须有合法依据。当事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证人的新口供与原先口供不符,并且证明证人有可能存在伪证的嫌疑。3.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理。当事人需要向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审理该证人的证言,并且申请重新质证证人的信誓旦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质证或者重新传唤证人作出补充证言。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证人作出的证言有异议的,可以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质证或者重新传唤证人作出补充证言。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41条:证据存在瑕疵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排除或者重新收集证据。证据可能被伪造或者变造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质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法官需要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法官在审查证人证言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证人的身份:法官需要确认证人的身份和资格,判断证人是否具有证言的权威性和可信度。2.证言的内容:法官需要审查证言的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是否有矛盾、遗漏或虚构。如果证言存在瑕疵,法官需要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3.证人的表现:法官需要观察证人的表现,如是否紧张、自信或矛盾,是否有恶意或偏见等,以判断证人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人作证应当如实陈述所知道的一切事实,不得有隐瞒、歪曲和捏造。”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证据的鉴定,应当综合运用各种证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证据的真伪、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此时,需要对证人的动机进行证明。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证人的动机,但通常需要找到证人的动机和意图,以及证明证人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或利益诱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对方举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七条:对利害关系重大的证人,可以依法对其作出承诺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证人的承诺和法定责任对其作出的证言具有约束力。以上依据和分析,可以帮助律师或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好地证明证人改变口供的动机,从而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庭审中证人改变口供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重新开庭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改变口供的证人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需要重新开庭;如果改变口供的证人对案件结果没有影响,可以不用重新开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开庭审查前,有证人改变口供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和辩护人到庭,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重新传讯证人。开庭审查后,有证人改变口供的,法庭可以传讯,也可以在当事人和辩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不传讯直接作为审判依据。但是,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和辩护人到庭,听取意见,并重新开庭审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的,应当询问其改变原因,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传讯其他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者重新开庭审理。”综上所述,庭审中证人改变口供,是否需要重新开庭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应该通知当事人和辩护人到庭,听取意见,并根据情况重新开庭审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对案件的产生影响,但并不意味着证人不可信。法律规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人在庭审中证言,人民应当就证人的身份、认识被证明的事实、证言内容等情况进行审查,判断其证言的真实性。”2.《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证人的证言应当真实,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结合案件的情况,作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认定。”综上所述,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并不代表其证言不可信,人民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此时,需要对证人的动机进行证明。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证人的动机,但通常需要找到证人的动机和意图,以及证明证人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或利益诱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对方举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七条:对利害关系重大的证人,可以依法对其作出承诺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证人的承诺和法定责任对其作出的证言具有约束力。以上依据和分析,可以帮助律师或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好地证明证人改变口供的动机,从而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会对案件的判定产生重大影响,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是否违法。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人的口供,应当真实、完整、准确。证人改变口供的,应当引起重视,必须就改变的情况进行询问和核实。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三条:证人提供的证言应当真实、完整、准确。证人改变证言的,人民应当就改变的原因、时间、内容以及原证言与新证言的差异等情况进行逐一核实。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提供虚言,导致依法作出错误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结论:证人在庭审中突然改变口供并不违反法律,但必须经过询问和核实。如果证人提供虚言,可能涉嫌犯罪。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所以,对于被告人翻供的认定,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要通过审查了解清楚翻供后的事实有无其他证据印证,包括现有的控方收集的证据,以及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能否取来新的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的有利证据等。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庭审中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很大影响,因此需要及时应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庭可以对证人的口供进行质证,但是证人的口供改变还需要查明原因,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67条:法庭对证人的口供有权进行质证和辨析;2.《证人出庭证言的法律效力规定》第二条: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完整、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3.《证人出庭证言的法律效力规定》第四条:证人出庭证言的真实性、可信度由法庭负责判断。因此,当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时,律师应该及时向法庭提出质疑并要求查清原因,同时可以通过调取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交叉质证等方式协助法庭查明。
第2种观点: 证人的口供能作为证据。但是最好还有其他的证据,例如书证、物证等,达到提交人想达到的证明效力。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口供的非法排除情形如下:1、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3、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综上所述,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改变口供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因此需要避免。法律规定,在庭审中,证人需尽真实、完整、准确地陈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如果证人改变口供,法庭将会对其进行质询和追究。法律还规定,证人不得因恐惧、利益、威胁或其他原因被迫改变口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证人在庭审中,对自己所知道的事实须如实陈述,不得隐瞒、歪曲、回避或拒绝回答。”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证言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是证人证言的基本要求。”第四十五条规定:“证人证言不实或者证言不完整、不准确的,由人民追究其法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以恐吓、贿赂等方法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以虚构、掩饰事实的方法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证人在庭审中需如实作证,法庭会对其进行质询和追究,避免证人改变口供的发生,从而保证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此时,需要对证人的动机进行证明。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证人的动机,但通常需要找到证人的动机和意图,以及证明证人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或利益诱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对方举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七条:对利害关系重大的证人,可以依法对其作出承诺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证人的承诺和法定责任对其作出的证言具有约束力。以上依据和分析,可以帮助律师或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好地证明证人改变口供的动机,从而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改变口供是庭审中常见的情况,如何应对其可能的恶意行为需要依据以下法律条款进行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证人的证言应当如实反映所知情况,不得故意作伪证或者隐瞒。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证罪,是指虚构事实证明某人有罪或者无罪,或者指证某人有罪或者无罪,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隐瞒犯罪罪,是指为掩盖、包庇本人或者他人的犯罪行为,而隐瞒有关事实,使他人遭受刑罚的行为。因此,如果证人改变口供是出于恶意目的,可能构成伪证罪或隐瞒犯罪罪。当然,也有可能是因为证人在证言中出现了错误或矛盾,需要重新说明。在庭审中,法官应该仔细审查证人的证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因证人的恶意行为而导致错误的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庭会考虑被告人的口供,但需要综合其他证据、情况进行评估。法律依据:1.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有权拒绝作自证,但有关法律规定除外。”2.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和证人作证,应当如实陈述,不得作伪证或者隐瞒。”3.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当综合其他证据、情况,进行评估。”综上所述,法庭在判断被告人口供时,会综合其他证据、情况进行评估,以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公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人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这叫当事人陈述,属于证据的一种;当事人陈述,是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向人民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依靠当事人陈述,可以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面貌;当事人陈述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并以口头形式为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庭审中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很大影响,因此需要及时应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庭可以对证人的口供进行质证,但是证人的口供改变还需要查明原因,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67条:法庭对证人的口供有权进行质证和辨析;2.《证人出庭证言的法律效力规定》第二条: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完整、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3.《证人出庭证言的法律效力规定》第四条:证人出庭证言的真实性、可信度由法庭负责判断。因此,当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时,律师应该及时向法庭提出质疑并要求查清原因,同时可以通过调取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交叉质证等方式协助法庭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