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庭审中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很大影响,因此需要及时应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庭可以对证人的口供进行质证,但是证人的口供改变还需要查明原因,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67条:法庭对证人的口供有权进行质证和辨析;2.《证人出庭证言的法律效力规定》第二条: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完整、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3.《证人出庭证言的法律效力规定》第四条:证人出庭证言的真实性、可信度由法庭负责判断。因此,当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时,律师应该及时向法庭提出质疑并要求查清原因,同时可以通过调取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交叉质证等方式协助法庭查明。
第3种观点: 证人的口供能作为证据。但是最好还有其他的证据,例如书证、物证等,达到提交人想达到的证明效力。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口供的非法排除情形如下:1、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3、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综上所述,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庭审中证人改变口供属于证据的变更,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重新鉴定证据的真伪和证明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的真伪或者证明力有异议的,应当在庭审中提出,由人民依法进行鉴定或者认定。法律依据:1.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的真伪或者证明力有异议的,应当在庭审中提出,由人民依法进行鉴定或者认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证人改变口供的,人民应当就证人作出客观评价,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证言的真实性。"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规定:"证人改变口供的,应当就证人在前述口供和变更口供时的心理状态、变更的原因、证人的人格状况、前后口供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系等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证言的真实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是没有权查看证人证言的,但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查阅案卷材料,但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查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其改变是出于压力或威胁。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但可以从以下角度分析:首先,要分析证人改变口供的具体情况,包括改变前后的口供内容、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寻找可能存在的压力或威胁的来源。其次,可以通过与证人的交流、调查取证等方式来证明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的原因,例如证人是否曾经被威胁、受到恐吓等。最后,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支持证人改变口供是出于压力或威胁的结论,例如与证人有关的文件、录音、视频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证人作证必须如实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证人有隐瞒罪行或者其他情况,可以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证人作证前,法庭应当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人有权拒绝作证,但依法应当作证的除外。第六十九条:证人作证,应当如实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此时,需要对证人的动机进行证明。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证人的动机,但通常需要找到证人的动机和意图,以及证明证人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或利益诱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对方举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七条:对利害关系重大的证人,可以依法对其作出承诺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证人的承诺和法定责任对其作出的证言具有约束力。以上依据和分析,可以帮助律师或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好地证明证人改变口供的动机,从而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2种观点: 证人的口供能作为证据。但是最好还有其他的证据,例如书证、物证等,达到提交人想达到的证明效力。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口供的非法排除情形如下:1、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3、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综上所述,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会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但是否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需考虑具体情况,如是否存在故意欺骗、恶意串通等情况。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证人作伪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伪证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故意作伪证,证明证人有故意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证人有欺骗或者恶意串通行为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七十二条:证人作伪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并非一定会追究其法律责任,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有故意作伪证、欺骗或恶意串通等行为,则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此时,需要对证人的动机进行证明。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证人的动机,但通常需要找到证人的动机和意图,以及证明证人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或利益诱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对方举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七条:对利害关系重大的证人,可以依法对其作出承诺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证人的承诺和法定责任对其作出的证言具有约束力。以上依据和分析,可以帮助律师或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好地证明证人改变口供的动机,从而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过程中,证人改变口供可能给案件的真实性带来影响,因此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理。具体操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提出异议的时机要把握。当事人必须在证人改变口供后、庭审终结前提出异议,否则将被认为已经接受了证人的新口供。2.提出异议必须有合法依据。当事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证人的新口供与原先口供不符,并且证明证人有可能存在伪证的嫌疑。3.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理。当事人需要向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审理该证人的证言,并且申请重新质证证人的信誓旦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质证或者重新传唤证人作出补充证言。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证人作出的证言有异议的,可以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质证或者重新传唤证人作出补充证言。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41条:证据存在瑕疵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排除或者重新收集证据。证据可能被伪造或者变造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质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审新的证据是指: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此时,需要对证人的动机进行证明。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证人的动机,但通常需要找到证人的动机和意图,以及证明证人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或利益诱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对方举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七条:对利害关系重大的证人,可以依法对其作出承诺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证人的承诺和法定责任对其作出的证言具有约束力。以上依据和分析,可以帮助律师或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好地证明证人改变口供的动机,从而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过程中,证人改变口供可能给案件的真实性带来影响,因此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理。具体操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提出异议的时机要把握。当事人必须在证人改变口供后、庭审终结前提出异议,否则将被认为已经接受了证人的新口供。2.提出异议必须有合法依据。当事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证人的新口供与原先口供不符,并且证明证人有可能存在伪证的嫌疑。3.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理。当事人需要向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审理该证人的证言,并且申请重新质证证人的信誓旦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质证或者重新传唤证人作出补充证言。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证人作出的证言有异议的,可以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质证或者重新传唤证人作出补充证言。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41条:证据存在瑕疵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排除或者重新收集证据。证据可能被伪造或者变造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质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法官需要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法官在审查证人证言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证人的身份:法官需要确认证人的身份和资格,判断证人是否具有证言的权威性和可信度。2.证言的内容:法官需要审查证言的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是否有矛盾、遗漏或虚构。如果证言存在瑕疵,法官需要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3.证人的表现:法官需要观察证人的表现,如是否紧张、自信或矛盾,是否有恶意或偏见等,以判断证人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人作证应当如实陈述所知道的一切事实,不得有隐瞒、歪曲和捏造。”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证据的鉴定,应当综合运用各种证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证据的真伪、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