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庭审中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很大影响,因此需要及时应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庭可以对证人的口供进行质证,但是证人的口供改变还需要查明原因,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67条:法庭对证人的口供有权进行质证和辨析;2.《证人出庭证言的法律效力规定》第二条: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完整、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3.《证人出庭证言的法律效力规定》第四条:证人出庭证言的真实性、可信度由法庭负责判断。因此,当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时,律师应该及时向法庭提出质疑并要求查清原因,同时可以通过调取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交叉质证等方式协助法庭查明。
第3种观点: 证人的口供能作为证据。但是最好还有其他的证据,例如书证、物证等,达到提交人想达到的证明效力。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口供的非法排除情形如下:1、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3、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综上所述,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庭审中证人改变口供属于证据的变更,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重新鉴定证据的真伪和证明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的真伪或者证明力有异议的,应当在庭审中提出,由人民依法进行鉴定或者认定。法律依据:1.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的真伪或者证明力有异议的,应当在庭审中提出,由人民依法进行鉴定或者认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证人改变口供的,人民应当就证人作出客观评价,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证言的真实性。"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规定:"证人改变口供的,应当就证人在前述口供和变更口供时的心理状态、变更的原因、证人的人格状况、前后口供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系等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证言的真实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是没有权查看证人证言的,但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查阅案卷材料,但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查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其改变是出于压力或威胁。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但可以从以下角度分析:首先,要分析证人改变口供的具体情况,包括改变前后的口供内容、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寻找可能存在的压力或威胁的来源。其次,可以通过与证人的交流、调查取证等方式来证明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的原因,例如证人是否曾经被威胁、受到恐吓等。最后,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支持证人改变口供是出于压力或威胁的结论,例如与证人有关的文件、录音、视频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证人作证必须如实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证人有隐瞒罪行或者其他情况,可以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证人作证前,法庭应当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人有权拒绝作证,但依法应当作证的除外。第六十九条:证人作证,应当如实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此时,需要对证人的动机进行证明。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证人的动机,但通常需要找到证人的动机和意图,以及证明证人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或利益诱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对方举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七条:对利害关系重大的证人,可以依法对其作出承诺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证人的承诺和法定责任对其作出的证言具有约束力。以上依据和分析,可以帮助律师或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好地证明证人改变口供的动机,从而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2种观点: 证人的口供能作为证据。但是最好还有其他的证据,例如书证、物证等,达到提交人想达到的证明效力。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口供的非法排除情形如下:1、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3、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综上所述,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会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但是否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需考虑具体情况,如是否存在故意欺骗、恶意串通等情况。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证人作伪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伪证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故意作伪证,证明证人有故意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证人有欺骗或者恶意串通行为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七十二条:证人作伪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并非一定会追究其法律责任,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有故意作伪证、欺骗或恶意串通等行为,则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此时,需要对证人的动机进行证明。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证人的动机,但通常需要找到证人的动机和意图,以及证明证人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或利益诱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对方举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七条:对利害关系重大的证人,可以依法对其作出承诺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证人的承诺和法定责任对其作出的证言具有约束力。以上依据和分析,可以帮助律师或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好地证明证人改变口供的动机,从而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过程中,证人改变口供可能给案件的真实性带来影响,因此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理。具体操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提出异议的时机要把握。当事人必须在证人改变口供后、庭审终结前提出异议,否则将被认为已经接受了证人的新口供。2.提出异议必须有合法依据。当事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证人的新口供与原先口供不符,并且证明证人有可能存在伪证的嫌疑。3.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理。当事人需要向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审理该证人的证言,并且申请重新质证证人的信誓旦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质证或者重新传唤证人作出补充证言。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证人作出的证言有异议的,可以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质证或者重新传唤证人作出补充证言。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41条:证据存在瑕疵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排除或者重新收集证据。证据可能被伪造或者变造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质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审新的证据是指: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此时,需要对证人的动机进行证明。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证人的动机,但通常需要找到证人的动机和意图,以及证明证人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或利益诱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对方举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七条:对利害关系重大的证人,可以依法对其作出承诺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证人的承诺和法定责任对其作出的证言具有约束力。以上依据和分析,可以帮助律师或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好地证明证人改变口供的动机,从而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过程中,证人改变口供可能给案件的真实性带来影响,因此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理。具体操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提出异议的时机要把握。当事人必须在证人改变口供后、庭审终结前提出异议,否则将被认为已经接受了证人的新口供。2.提出异议必须有合法依据。当事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证人的新口供与原先口供不符,并且证明证人有可能存在伪证的嫌疑。3.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理。当事人需要向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审理该证人的证言,并且申请重新质证证人的信誓旦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质证或者重新传唤证人作出补充证言。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证人作出的证言有异议的,可以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质证或者重新传唤证人作出补充证言。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41条:证据存在瑕疵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排除或者重新收集证据。证据可能被伪造或者变造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质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法官需要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法官在审查证人证言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证人的身份:法官需要确认证人的身份和资格,判断证人是否具有证言的权威性和可信度。2.证言的内容:法官需要审查证言的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是否有矛盾、遗漏或虚构。如果证言存在瑕疵,法官需要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3.证人的表现:法官需要观察证人的表现,如是否紧张、自信或矛盾,是否有恶意或偏见等,以判断证人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人作证应当如实陈述所知道的一切事实,不得有隐瞒、歪曲和捏造。”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证据的鉴定,应当综合运用各种证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证据的真伪、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此时,需要对证人的动机进行证明。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证人的动机,但通常需要找到证人的动机和意图,以及证明证人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或利益诱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对方举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七条:对利害关系重大的证人,可以依法对其作出承诺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证人的承诺和法定责任对其作出的证言具有约束力。以上依据和分析,可以帮助律师或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好地证明证人改变口供的动机,从而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庭审中证人改变口供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重新开庭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改变口供的证人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需要重新开庭;如果改变口供的证人对案件结果没有影响,可以不用重新开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开庭审查前,有证人改变口供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和辩护人到庭,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重新传讯证人。开庭审查后,有证人改变口供的,法庭可以传讯,也可以在当事人和辩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不传讯直接作为审判依据。但是,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和辩护人到庭,听取意见,并重新开庭审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的,应当询问其改变原因,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传讯其他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者重新开庭审理。”综上所述,庭审中证人改变口供,是否需要重新开庭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应该通知当事人和辩护人到庭,听取意见,并根据情况重新开庭审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对案件的产生影响,但并不意味着证人不可信。法律规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人在庭审中证言,人民应当就证人的身份、认识被证明的事实、证言内容等情况进行审查,判断其证言的真实性。”2.《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证人的证言应当真实,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结合案件的情况,作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认定。”综上所述,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并不代表其证言不可信,人民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此时,需要对证人的动机进行证明。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证人的动机,但通常需要找到证人的动机和意图,以及证明证人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或利益诱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对方举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七条:对利害关系重大的证人,可以依法对其作出承诺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证人的承诺和法定责任对其作出的证言具有约束力。以上依据和分析,可以帮助律师或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好地证明证人改变口供的动机,从而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会对案件的判定产生重大影响,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是否违法。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人的口供,应当真实、完整、准确。证人改变口供的,应当引起重视,必须就改变的情况进行询问和核实。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三条:证人提供的证言应当真实、完整、准确。证人改变证言的,人民应当就改变的原因、时间、内容以及原证言与新证言的差异等情况进行逐一核实。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提供虚言,导致依法作出错误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结论:证人在庭审中突然改变口供并不违反法律,但必须经过询问和核实。如果证人提供虚言,可能涉嫌犯罪。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所以,对于被告人翻供的认定,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要通过审查了解清楚翻供后的事实有无其他证据印证,包括现有的控方收集的证据,以及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能否取来新的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的有利证据等。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庭审中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很大影响,因此需要及时应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庭可以对证人的口供进行质证,但是证人的口供改变还需要查明原因,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67条:法庭对证人的口供有权进行质证和辨析;2.《证人出庭证言的法律效力规定》第二条: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完整、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3.《证人出庭证言的法律效力规定》第四条:证人出庭证言的真实性、可信度由法庭负责判断。因此,当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时,律师应该及时向法庭提出质疑并要求查清原因,同时可以通过调取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交叉质证等方式协助法庭查明。
第2种观点: 证人的口供能作为证据。但是最好还有其他的证据,例如书证、物证等,达到提交人想达到的证明效力。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口供的非法排除情形如下:1、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3、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综上所述,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改变口供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因此需要避免。法律规定,在庭审中,证人需尽真实、完整、准确地陈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如果证人改变口供,法庭将会对其进行质询和追究。法律还规定,证人不得因恐惧、利益、威胁或其他原因被迫改变口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证人在庭审中,对自己所知道的事实须如实陈述,不得隐瞒、歪曲、回避或拒绝回答。”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证言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是证人证言的基本要求。”第四十五条规定:“证人证言不实或者证言不完整、不准确的,由人民追究其法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以恐吓、贿赂等方法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以虚构、掩饰事实的方法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证人在庭审中需如实作证,法庭会对其进行质询和追究,避免证人改变口供的发生,从而保证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此时,需要对证人的动机进行证明。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证人的动机,但通常需要找到证人的动机和意图,以及证明证人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或利益诱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对方举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七条:对利害关系重大的证人,可以依法对其作出承诺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证人的承诺和法定责任对其作出的证言具有约束力。以上依据和分析,可以帮助律师或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好地证明证人改变口供的动机,从而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改变口供是庭审中常见的情况,如何应对其可能的恶意行为需要依据以下法律条款进行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证人的证言应当如实反映所知情况,不得故意作伪证或者隐瞒。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证罪,是指虚构事实证明某人有罪或者无罪,或者指证某人有罪或者无罪,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隐瞒犯罪罪,是指为掩盖、包庇本人或者他人的犯罪行为,而隐瞒有关事实,使他人遭受刑罚的行为。因此,如果证人改变口供是出于恶意目的,可能构成伪证罪或隐瞒犯罪罪。当然,也有可能是因为证人在证言中出现了错误或矛盾,需要重新说明。在庭审中,法官应该仔细审查证人的证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因证人的恶意行为而导致错误的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庭会考虑被告人的口供,但需要综合其他证据、情况进行评估。法律依据:1.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有权拒绝作自证,但有关法律规定除外。”2.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和证人作证,应当如实陈述,不得作伪证或者隐瞒。”3.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当综合其他证据、情况,进行评估。”综上所述,法庭在判断被告人口供时,会综合其他证据、情况进行评估,以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公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人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这叫当事人陈述,属于证据的一种;当事人陈述,是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向人民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依靠当事人陈述,可以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面貌;当事人陈述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并以口头形式为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庭审中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很大影响,因此需要及时应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庭可以对证人的口供进行质证,但是证人的口供改变还需要查明原因,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67条:法庭对证人的口供有权进行质证和辨析;2.《证人出庭证言的法律效力规定》第二条: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完整、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3.《证人出庭证言的法律效力规定》第四条:证人出庭证言的真实性、可信度由法庭负责判断。因此,当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时,律师应该及时向法庭提出质疑并要求查清原因,同时可以通过调取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交叉质证等方式协助法庭查明。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会对案件的判定产生重大影响,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是否违法。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人的口供,应当真实、完整、准确。证人改变口供的,应当引起重视,必须就改变的情况进行询问和核实。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三条:证人提供的证言应当真实、完整、准确。证人改变证言的,人民应当就改变的原因、时间、内容以及原证言与新证言的差异等情况进行逐一核实。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提供虚言,导致依法作出错误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结论:证人在庭审中突然改变口供并不违反法律,但必须经过询问和核实。如果证人提供虚言,可能涉嫌犯罪。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个证人的证言属于孤证,必须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有效。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只有一个证人证言是不能定罪的,孤证不能定案。如果还有其他证据,证据之间形成了证明体系,而证人证言虽然只有一个,结合其他证据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是可以定罪的。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证人证言能够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可以将其作为定罪证据;如果只有一个证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一般不能对被告人定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此时,需要对证人的动机进行证明。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证人的动机,但通常需要找到证人的动机和意图,以及证明证人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或利益诱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对方举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七条:对利害关系重大的证人,可以依法对其作出承诺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证人的承诺和法定责任对其作出的证言具有约束力。以上依据和分析,可以帮助律师或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好地证明证人改变口供的动机,从而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此时,需要对证人的动机进行证明。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证人的动机,但通常需要找到证人的动机和意图,以及证明证人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或利益诱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对方举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七条:对利害关系重大的证人,可以依法对其作出承诺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证人的承诺和法定责任对其作出的证言具有约束力。以上依据和分析,可以帮助律师或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好地证明证人改变口供的动机,从而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证人在庭审过程中改变口供,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法律规定,法官可以要求证人作出解释,同时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证人口供的真实性。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证人改变原先的证言,法官应当要求其作出解释,并将其解释的情况记录下来;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证人作证应当真实,如果证人在证言中虚假陈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庭审中,如果有证人改变证言,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口供的真实性。因此,在证人改变口供的情况下,法官应当要求其作出解释,并在庭审记录中予以记录。同时,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证人口供的真实性,例如证据和其他证人证言。如果证明证人口供不真实,则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3种观点: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一、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这种缺陷或者年幼要达到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其证人资格,而是否达到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不能以个人主观判断,必须由专门人员的鉴定来确认。证人必须有作证能力,对于证人的作证能力应当采取推定法,即推定每一个人都有作证能力,如果要否定一个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二)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三)证人证言必须坚持个别化原则,即一人一证,利用座谈会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四)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问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的,因此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或更换。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这种不可替代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五)证人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人,因此“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是证人”的说法是错误的。(六)见证人,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办案人员要求对诉讼中的某些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例如,对勘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的诉讼程序行为是否合法所进行的见证,由于这些证明行为不是针对案件事实而作,所以,见证人不是证人。
第1种观点: 刑事案件的证人法庭作证假口供的后果可能是会因犯诬告而被量刑。诬告,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做假口供意图陷害他人的,可涉嫌诬告陷害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一、民事纠纷法庭作证假口供处罚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一、法庭上提供伪造证据是什么罪1、伪证罪;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故意伪造证据,很有可能导致无罪的人被冤枉,有罪的人逃脱惩罚,因而,刑法明确禁止此类行为。证人故意伪造证据,将构成伪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伪造证据罪的界限是什么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2、帮助的对象不同。本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本罪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5、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提供假口供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嫌伪证罪。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庭审中撤回证言,会给案件的判决带来很大的影响。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应对这种情况。一般来说,法官会采取适当的方式处理撤回证言的情况,以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 第二百四十条:证人在庭审中撤回证言的,应当对其原证言的真实性作出说明;其撤回证言对其它证据的证明力不影响。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证人在庭审中撤回证言的,应当说明原证言的不真实或者不准确,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证言的不真实或者不准确;原证言对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不受影响。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第二十二条:证人撤回证言的,应当说明原证言不实的情况。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二条:虚言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当证人突然撤回证言时,应当要求其说明原证言的真实性,并对撤回证言对其他证据的证明力不产生影响进行强调。同时,如果发现证人的证言存在虚假情况,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对待录音证据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反驳:(1)是否存在威胁或胁迫的情形;(2)是否为后期剪辑而生成的;(3)录音清晰度以及与证明事实的关系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证人在庭审过程中改变口供,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法律规定,法官可以要求证人作出解释,同时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证人口供的真实性。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证人改变原先的证言,法官应当要求其作出解释,并将其解释的情况记录下来;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证人作证应当真实,如果证人在证言中虚假陈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庭审中,如果有证人改变证言,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口供的真实性。因此,在证人改变口供的情况下,法官应当要求其作出解释,并在庭审记录中予以记录。同时,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证人口供的真实性,例如证据和其他证人证言。如果证明证人口供不真实,则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种观点: 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要审查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性,有何种关联性。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符合客观事实,也无证据价值。另外还要看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与被确认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吻合,有无矛盾之处。当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出现矛盾,或者与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相抵触的,应结合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必要时还可依法补充收集证据。相对来说,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证言的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从广义而言,如果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包括亲属、朋友关系或存有恩怨等对立关系,就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以至于削弱证据力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一般而言,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有更大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就较弱。但是对此也不能一概而论,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应以证人的身份、地位、荣誉作为认定其证言证明力的唯一标准。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上是相适应的。根据自然人生长发育的不同年龄阶段和智力状态,可判断某人是否具有作证能力。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不能作证。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影响,证人证言在证明力上存在着不稳定性和多变性。在诉讼活动中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通知证人到法庭上接受质证就更难,及时提供了证言,翻证的也屡见不鲜。因此,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必须做到对全案证据综合对比,并贯彻实物检验的规则,任何一份证言必须要经得起实物验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就不是。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怎样认口证人证言请参考以下两大点的说明,希望对你有帮助。一、如何认定证人证言的效力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二、如何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言,则真实性相对较小。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通过间接途径获取的信息所形成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要是证据,那么就需要满足证据的三性,包括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这样的证据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至于证明力大小,则还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判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此时,需要对证人的动机进行证明。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证人的动机,但通常需要找到证人的动机和意图,以及证明证人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或利益诱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对方举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七条:对利害关系重大的证人,可以依法对其作出承诺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证人的承诺和法定责任对其作出的证言具有约束力。以上依据和分析,可以帮助律师或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好地证明证人改变口供的动机,从而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2种观点: 证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证言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对申请审查后,发现证人出庭确有必要或者是有影响,应当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经过同意,可以向本愿提交证人证言,其证言将综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进行评判。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并非只要不出庭就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出庭证词不会无效,只不过效力会减弱。特殊的情况,如为保证证人安全等因素而证人不出庭,经提前进行取证,对其所述可以证明真实的证言,在开庭时作为证言不会减弱其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经人民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对案件的产生影响,但并不意味着证人不可信。法律规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人在庭审中证言,人民应当就证人的身份、认识被证明的事实、证言内容等情况进行审查,判断其证言的真实性。”2.《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证人的证言应当真实,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结合案件的情况,作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认定。”综上所述,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并不代表其证言不可信,人民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是没有权查看证人证言的,但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查阅案卷材料,但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查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个证人的证言属于孤证,必须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有效。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只有一个证人证言是不能定罪的,孤证不能定案。如果还有其他证据,证据之间形成了证明体系,而证人证言虽然只有一个,结合其他证据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是可以定罪的。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证人证言能够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可以将其作为定罪证据;如果只有一个证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一般不能对被告人定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是没有权查看证人证言的,但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查阅案卷材料,但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查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庭审中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很大影响,因此需要及时应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庭可以对证人的口供进行质证,但是证人的口供改变还需要查明原因,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67条:法庭对证人的口供有权进行质证和辨析;2.《证人出庭证言的法律效力规定》第二条: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完整、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3.《证人出庭证言的法律效力规定》第四条:证人出庭证言的真实性、可信度由法庭负责判断。因此,当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时,律师应该及时向法庭提出质疑并要求查清原因,同时可以通过调取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交叉质证等方式协助法庭查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过程中,有时候证人会改变之前所作的证言,这给辩护律师带来了一定的挑战。辩护律师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应对。1.证人改变证言是对之前证言真实性的否认如果证人改变证言是对之前证言真实性的否认,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询问证人是否已经重新审视了自己的证言,并且是否有任何证据或者事实让他们改变了证言。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寻找其他证人或物证来证明原证言的真实性。2.证人改变证言是因为被威胁或者被收买如果证人改变证言是因为被威胁或者被收买,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调查证人的背景,找到可能的威胁或者收买者。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向提出要求保护证人的申请。3.证人改变证言是因为记忆的错误或者误解如果证人改变证言是因为记忆的错误或者误解,辩护律师可以寻找其他证人或者物证来证明原证言的真实性,或者通过追问证人帮助他们更好地回忆起过去的事实。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在庭审中可以申请补尝证人证言。在补尝证人证言时,应当即问答。补尝证人意见不一致的证言时,应当让证人当场交锋;必要时,可以让当事人陈述自己的意见。第二百六十五条: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作证或者不回答有关问题:(一)自己或者与自己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二)与犯罪案件有关的事实与自己的利益有关系;(三)有不能披露的秘密;(四)有不能披露的职业秘密;(五)有其他可以拒绝作证或者回答有关问题的理由。以上就是当证人改变证言时,辩护律师该怎么办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会对案件的判定产生重大影响,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是否违法。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人的口供,应当真实、完整、准确。证人改变口供的,应当引起重视,必须就改变的情况进行询问和核实。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三条:证人提供的证言应当真实、完整、准确。证人改变证言的,人民应当就改变的原因、时间、内容以及原证言与新证言的差异等情况进行逐一核实。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提供虚言,导致依法作出错误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结论:证人在庭审中突然改变口供并不违反法律,但必须经过询问和核实。如果证人提供虚言,可能涉嫌犯罪。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提供假口供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嫌伪证罪。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种观点: 一、法庭上提供伪造证据是什么罪1、伪证罪;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故意伪造证据,很有可能导致无罪的人被冤枉,有罪的人逃脱惩罚,因而,刑法明确禁止此类行为。证人故意伪造证据,将构成伪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伪造证据罪的界限是什么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2、帮助的对象不同。本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本罪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5、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做假口供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会对案件的判定产生重大影响,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是否违法。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人的口供,应当真实、完整、准确。证人改变口供的,应当引起重视,必须就改变的情况进行询问和核实。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三条:证人提供的证言应当真实、完整、准确。证人改变证言的,人民应当就改变的原因、时间、内容以及原证言与新证言的差异等情况进行逐一核实。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提供虚言,导致依法作出错误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结论:证人在庭审中突然改变口供并不违反法律,但必须经过询问和核实。如果证人提供虚言,可能涉嫌犯罪。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人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这叫当事人陈述,属于证据的一种;当事人陈述,是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向人民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依靠当事人陈述,可以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面貌;当事人陈述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并以口头形式为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此时,需要对证人的动机进行证明。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证人的动机,但通常需要找到证人的动机和意图,以及证明证人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或利益诱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对方举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七条:对利害关系重大的证人,可以依法对其作出承诺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证人的承诺和法定责任对其作出的证言具有约束力。以上依据和分析,可以帮助律师或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好地证明证人改变口供的动机,从而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此时,需要对证人的动机进行证明。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证明证人的动机,但通常需要找到证人的动机和意图,以及证明证人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或利益诱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对方举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七条:对利害关系重大的证人,可以依法对其作出承诺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证人的承诺和法定责任对其作出的证言具有约束力。以上依据和分析,可以帮助律师或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好地证明证人改变口供的动机,从而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在庭审中突然改变口供,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很大影响,因此需要及时应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庭可以对证人的口供进行质证,但是证人的口供改变还需要查明原因,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67条:法庭对证人的口供有权进行质证和辨析;2.《证人出庭证言的法律效力规定》第二条: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完整、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3.《证人出庭证言的法律效力规定》第四条:证人出庭证言的真实性、可信度由法庭负责判断。因此,当证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时,律师应该及时向法庭提出质疑并要求查清原因,同时可以通过调取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交叉质证等方式协助法庭查明。
第3种观点: 口供有何法律效力,如何才能凭借口供直接定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凭借口供一般不能直接定罪,需要结合证据分析。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定罪量刑中起到多大作用的问题,相关法律对此有诸多规定,充分体现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2、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人民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3、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对事实的供述和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的,或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才能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据此定罪量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当然,如果能根据客观证据证明其罪行了,也可以以零口供判其承担法律责任。上文对“口供要如何认定”、“如何才能凭借口供定罪”两个问题进行了避繁就简地介绍,相信大家现在对刑事证据有了初步的认识。刑事诉讼中证据多样,最为直接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了,但口供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