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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证人作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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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作证能力,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证人必须具备的能力。包括:(1)对案件事实和情节的感知能力。感觉器官的缺陷、暂时病变,以及大脑发育不正常、有疾患或损伤,都会影响证人感知案情的能力,致使证人无法提供证言或证言不可靠。(2)证人对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记忆能力。即证人对经历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反映能力,包括识记、保持、再认的能力。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证人的职业、年龄、健康状况等。(3)证人对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能力。包括言语能力和表达能力。作证能力存在个体差异。如有的证人长于听觉证言,有的长于视觉证言;有的证人善于机械记忆,有的善于意义记忆;有的证人善于用口头言语陈述,有的则善于用书面言语陈述,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2种观点: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一、证人作证的法律精神实质包含的方面(一)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民诉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二)出庭作证是原则,不出庭作证是例外。只有“无法出庭”的证人才可以不出庭,其他情形的证人均应当到庭作证。这是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可靠而采取的前提性措施。(三)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是证人证言效力的保障。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也必须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只是证人应当对于当事人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使其证言具有逻辑上的完整性和程序上的中立性。(四)人民许可是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程序性前提。未经人民许可,任何证人证言都不得认定其效力。此其“许可”应当为人民明确的允可,而非默示;同时此其“许可”,还必须是公开的允可,即至少应当让对方当事人知晓。二、证人应如何作证?(一)《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有特殊情况实在不能出席的,如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等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出庭,或因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也可以在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二)证人在法庭上作证,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审判人员和当事人都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三)证人在作证时,只能讲述事情经过,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四)为了公平公正,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在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除非人民认为有必要的,才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五)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可以申请保护。

第3种观点: 对证人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以对证人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有需要对证人询问的,可以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明人所在单位、住处进行。一、被刑事传唤是立案了吗被刑事传唤不是立案。机关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二、办完取保候审后还会拘留吗办完取保候审还会被拘留。因为取保候审只是其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都是强制措施,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时间是一年,期限一旦满了之后,就必须变更强制措施。按照程度不同,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其中就包含拘留。取保候审的方式有哪些1、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不及时报告的,要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一种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三、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不交行吗取保候审通知书会寄到户口所在地,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取保候审期间,由机关通知居住地派出所监控住处。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机关、人民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机关。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或者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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