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软件著作权不是专利,二者区别如下:1、权利依据不同。软件著作权依据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权权利依据为《专利法》;2、作用范围不同。软件著作权作用于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专利作用于发明创造;3、两者是同属于知识产权概念,种类不同而已,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证明材料通过国家认可机构审核取得的,而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1、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属于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2、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3、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4、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5、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3种观点: 【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与优惠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与优惠: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 利;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 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 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 字的权利; 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优惠 1.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 2.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 《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和用户证明”。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5.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 在法律上著作权视为“无形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在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复制权;(五)发行权;(六)出租权;(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八)翻译权;(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优惠:一、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二、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三、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等等。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2种观点: 软件著作权不是专利,二者区别如下:1、权利依据不同。软件著作权依据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权权利依据为《专利法》;2、作用范围不同。软件著作权作用于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专利作用于发明创造;3、两者是同属于知识产权概念,种类不同而已,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证明材料通过国家认可机构审核取得的,而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1、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属于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2、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3、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4、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5、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复制权;(五)发行权;(六)出租权;(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八)翻译权;(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优惠:一、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二、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三、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等等。【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签订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一般来说人身权利不得转让及许可,财产权利可以许可,但许可时应明确许可权利的具体内容,如被许可人是否有复制权,被许可人是自用还是用于经营需要,被许可人是否能将软件寻求第三方合作,被许可人是否可以对软件进行修改等等。若许可合同没有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是不得行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2种观点: 软件著作权有以下要求:1、受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必须为开发者开发的;2、受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必须为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作品;3、受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软由开发者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3种观点: 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简称软件许可合同,是指软件著作人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的合同。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