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用到户口本的情况有:1、办理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登记手续,需要当事人户口本。2、购房或卖房,需要当事人出具户口本。3、证明亲属关系,办理继承,赠与等需要户口本。4、孩子建档,办理出生证明,落户,入托,上学,等需要户口本。5、新入人员的户口登记、兵役登记。6、办理申请出境手续、办理生育申请、办理机动车、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办理个人信贷事务、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3种观点: 公民办理户口迁移后,新的户口簿可当场领取,而居民身份证需60-90天。根据《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由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户口登记机关应设立户口登记簿,户口簿具有身份证明效力。户口以户为单位,主管人为户主。居住在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可共立一户或分别立户。户主负责申报户口登记。法律分析公民办理户口迁移以后,新的户口簿一般当场可以领取,而居民身份证就需要大概60-90天的时间才可以领取。居民办理户口迁移成功以后,一般都要求直接当场入户到新的户口所在地并在该户口簿上面录入公民户籍信息的,因此户口簿是当场就可以办理好的。而居民身份证,由于办理的时间有点长,所以公民在办理完新的户口簿以后,可以当场提供相关的资料直接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大概60-90天时间可以领取。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结语户口迁移后,公民可即时领取新户口簿,而居民身份证则需等待60-90天方可领取。办理成功后,居民需立即入户新住址,并在户口簿上录入公民户籍信息。因此,户口簿可当场办理。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间较长,故公民可在办理完户口簿后,即时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约60-90天后可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至第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