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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8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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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29、唐宁是沃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董事之一,持有公司15%的股份。因公司未能上市,唐宁对沃运公司的发展前景担忧,欲将所持股份转让。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唐宁可要求沃运公司收购其股权 B.唐宁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股份 C.若章程禁止发起人转让股份,则唐宁的股份不得转让 D.若唐宁出让其股份,其他发起人可依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本案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故唐宁不可要求沃运公司收购其股权。 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性规定。据此可知,唐宁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股份。

第2种观点: 范某参加单位委托某拓展训练中心组织的拔河赛时,由于比赛用绳断裂导致范某骨折致残。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范某对案件仅做了事实描述,未进行法律判断 B.“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一种裁判事实,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 C.“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 D.主要根据法律责任的效益原则作出判决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判断、法律推理、法律责任。 选项A错误。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可见,范某对案件既做了事实描述,也进行了法律判断。 选项B错误。“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案件事实中的因果关系,确定的是演绎推理的小前提。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作为归责原则的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本案中,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很明显体现的是公正原则。

第3种观点: 73、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 B.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 C.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 D.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据此可知,翰扬公司对设定抵押的房产享有别除权,但该别除权须在破产宣告后才能行使,而不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即可行使。 选项B正确。《企业破产法》第十第一款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选项C正确。《破产法解释《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据此可知,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其损失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据此可知,茹洁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翰扬公司对利捷公司的债权不得抵销。

第1种观点: 50、某县于2012年5月25日以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取保候审,8月11日决定批准逮捕方某。2013年5月11日,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方某无罪,方某被释放。2014年3月2日方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县为赔偿义务机关 B.赔偿义务机关可就赔偿方式和数额与方某协商,但不得就赔偿项目进行协商 C.方某2012年6月26日至8月11日取保候审,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D.对方某的赔偿金标准应按照2012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选项B错误。《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选项C正确。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赔偿范围限于拘留、逮捕、执行有罪判决等羁押情形,而取保候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失去人身自由,因此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内。 选项D错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第2种观点: 范某参加单位委托某拓展训练中心组织的拔河赛时,由于比赛用绳断裂导致范某骨折致残。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范某对案件仅做了事实描述,未进行法律判断 B.“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一种裁判事实,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 C.“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 D.主要根据法律责任的效益原则作出判决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判断、法律推理、法律责任。 选项A错误。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可见,范某对案件既做了事实描述,也进行了法律判断。 选项B错误。“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案件事实中的因果关系,确定的是演绎推理的小前提。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作为归责原则的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本案中,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很明显体现的是公正原则。

第3种观点: 96、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本案后起诉至,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当不公开审理 B.甲女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的费用,应给予补助 C.甲女可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乙男赔偿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医疗费 D.公诉人讯问乙男后,甲女可就强奸的犯罪事实向乙男发问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据此可知,有权要求补助的是证人,不是被害人。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第1种观点: 范某参加单位委托某拓展训练中心组织的拔河赛时,由于比赛用绳断裂导致范某骨折致残。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范某对案件仅做了事实描述,未进行法律判断 B.“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一种裁判事实,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 C.“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 D.主要根据法律责任的效益原则作出判决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判断、法律推理、法律责任。 选项A错误。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可见,范某对案件既做了事实描述,也进行了法律判断。 选项B错误。“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案件事实中的因果关系,确定的是演绎推理的小前提。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作为归责原则的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本案中,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很明显体现的是公正原则。

第2种观点: 73、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 B.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 C.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 D.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据此可知,翰扬公司对设定抵押的房产享有别除权,但该别除权须在破产宣告后才能行使,而不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即可行使。 选项B正确。《企业破产法》第十第一款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选项C正确。《破产法解释《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据此可知,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其损失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据此可知,茹洁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翰扬公司对利捷公司的债权不得抵销。

第3种观点: 96、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本案后起诉至,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当不公开审理 B.甲女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的费用,应给予补助 C.甲女可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乙男赔偿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医疗费 D.公诉人讯问乙男后,甲女可就强奸的犯罪事实向乙男发问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据此可知,有权要求补助的是证人,不是被害人。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第1种观点: 96、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本案后起诉至,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当不公开审理 B.甲女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的费用,应给予补助 C.甲女可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乙男赔偿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医疗费 D.公诉人讯问乙男后,甲女可就强奸的犯罪事实向乙男发问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据此可知,有权要求补助的是证人,不是被害人。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第2种观点: 范某参加单位委托某拓展训练中心组织的拔河赛时,由于比赛用绳断裂导致范某骨折致残。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范某对案件仅做了事实描述,未进行法律判断 B.“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一种裁判事实,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 C.“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 D.主要根据法律责任的效益原则作出判决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判断、法律推理、法律责任。 选项A错误。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可见,范某对案件既做了事实描述,也进行了法律判断。 选项B错误。“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案件事实中的因果关系,确定的是演绎推理的小前提。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作为归责原则的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本案中,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很明显体现的是公正原则。

第3种观点: 51.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盗窃罪、共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并没有规定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因此,A项错误。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本题中,甲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以便于盗窃乙家的贵重财物,表明甲丙之间存在共同的盗窃故意。另外丙的行为虽然不是实行行为,但是该行为是对甲实行犯罪起辅助作用的帮助行为,虽然甲实际上并没有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但这种帮助行为的性质客观上是存在的,所以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因此,B项错误,CD项正确。 52.甲欲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和未遂的区分。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甲已经着手实行杀行为,但由于乙正好穿着防弹背心,未发生乙死亡的结果,这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甲的行为已经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成立犯罪。故C项正确,D项错误。 53.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如实供述”。 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也应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已交代轻罪达到掩盖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A项中,甲的杀人行为属于主要犯罪事实,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成立自首,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A项错误。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B项中乙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抢夺罪可以成立自首,故B项正确。 C项属于特别自首。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中“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与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二是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C项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故C项正确。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故D项错误。 本题要求选择错误项,故A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54.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乙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000万元,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即便乙拒绝缴纳滞纳金,也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C.丙明知赵某实施高利转贷行为获利200万元,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的,构成洗钱罪 D.丁组织多名男性卖淫,由于《刑法》第三百五十并未限定组织卖淫罪中的被组织者是妇女,对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责任的追究。 《修正案(七)》第5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第一修正案第增加此项)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原为(三)项,1999年刑法修正案修改】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属于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行为的表现方式之一,故A项中的行为应构成非法经营罪,而非是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A项错误。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B项中乙虽然补缴了应纳税款,但是拒绝缴纳滞纳金,不满足法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因此,B项说法错误。 《刑法修正案(六)》第16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故C项说法正确。 组织卖淫罪是指通过建立卖淫集团,采用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这里的卖淫,是指非法的性交易,既包括异性之间的性交易,也包括同性之间的性交易。只要以交付一定金钱获取他/她人的性服务,就应当视为卖淫。故D项说法正确。 55.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两案在2007年初被发现。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B.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D.不应当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追诉时效。 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构成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该强奸罪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故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刑法》第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本案中,1980年至1996年经过了16年,在新罪发生时,前面的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还没有过,而强奸罪的追溯时效已经过,不能再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另外,前面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在时效期内因又犯交通肇事罪而重新计算,即从1996年开始重新计算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从1996年末到2007年案发经过了11年,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没有经过,因此,依然要对其故意杀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里并没有加重处罚情节,故法定最高刑为3年。根据《刑法》第87条第(一)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从1996年末到2007年案发经过了11年,故2007年初发现该交通肇事罪时已经过追诉时效,对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ABD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本题选错误的,因此,正确答案是ABD. 56.刘某专营散酒收售,农村小卖部为其供应对象。刘某从他人处得知某村办酒厂生产的散酒价格低廉,虽掺有少量有毒物质,但不会致命,遂大量购进并转销给多家小卖部出售,结果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造成饮用者中毒的直接责任人是某村办酒厂,应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不清楚酒的有毒成份,可不负刑事责任 B.对刘某应当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对构成犯罪者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D.村办酒厂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共犯。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题中,刘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至于有毒的具体成分并不在明知的范围内。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另外,本题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即指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144条和第141条的规定,C项正确。村办酒厂和刘某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D项错误。 57.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A.甲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B.乙非法组织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C.丙买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进出口许可证 D.丁复制、发行盗版的《国家计算机考试大纲》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A项符合题意。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B项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而非构成非法经营罪,不符合题意。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属于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行为的表现方式之一。另外,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规规定的所有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例如:矿产开发、森林采伐、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故C项符合题意。 《刑法》第217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据此可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表现方式之一,故D项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非构成非法经营罪,不符合题意。 58.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将曾某打死 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A项符合题意。 B项中,抢劫致人死亡包括在抢劫过程中致救助人死亡的情形,B项符合题意。 C项属于打击错误,虽然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严某与贺某都属于抢劫致人死亡中“人”的范畴,根据法定符合说,仍然成立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C项符合题意。 D项属于转化型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符合题意。 59.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趁欣欣接电话之际,将为其进行礼品包装的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两条项链差价约3,000元)。欣欣回家后很快发现项链被“调包”,即返回该店要求退还,高某以与实物不符为由拒不退换。关于高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盗窃罪、诈欺罪、侵占罪的区分。 欣欣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在为其进行礼品包装时,欣欣已经成为项链的所有人,项链已为欣欣所有,而高某调包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A项说法正确,BCD说法错误。本题要求选择错误项,故BCD为正确答案。 60.甲向乙行贿五万元,乙收下后顺手藏于自家沙发垫下,匆忙外出办事。当晚,丙潜入乙家盗走该五万元。事后查明,该现金全部为假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用假币行贿,其行为成立行贿罪未遂,是实行终了的未遂 B.丙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财产,不构成盗窃罪 C.乙虽然收受假币,但其行为仍构成受贿罪 D.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占有权,构成盗窃罪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行贿罪、受贿罪和盗窃罪。 用假币行贿的,对“行贿人”不能以行贿罪论,因为假币不具有使用价值,而“行贿人”完全是在利用欺骗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对“行贿人”以使用假币罪论处。A项错误。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财物”为假币的,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C项正确。 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违禁品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而刑法并没有规定盗窃假币罪这一罪名,故盗窃假币的,可以构成盗窃罪。B项说法错误,D项正确。 61.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使用假币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和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冒充真货币在经济交往、日常生活中运用,使不具备流通性的假币得以充当真币而流通,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以假币当真币使用,履行货币职能,构成使用假币罪。另外《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甲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AC正确,排除B.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本案中的甲是普通的公民而非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不满足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主体要件。因此,D项不选。 62.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包庇罪?() A.甲帮助强奸罪犯毁灭证据 B.乙(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C.丙明知实施杀人、放火犯罪行为是所为,而作明予以包庇 D.丁系歌舞厅老板,在机关查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为违法者通风报信,情节严重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包庇罪。 《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A项中甲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非包庇罪。因此,A项错误。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B项中的乙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包庇罪。因此,B项错误。 《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项中丙作明包庇犯罪人,构成包庇罪。因此,C项正确。 《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项中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63.甲抢劫出租车,将被害司机尸体藏入后备箱后打电话给堂兄乙,请其帮忙。乙帮助甲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烧掉。两天后,甲把抢来的出租车送给乙。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抢劫罪 B.包庇罪 C.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抢劫罪、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 本题中,乙并没有在甲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抢劫的过程中以共同抢劫故意参与犯罪,故乙并不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A项错误。 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该罪与包庇罪的区别要点在于:包庇罪具有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欺骗司法机关从而包庇犯罪人的性质,而帮助毁灭证据罪只是单纯地帮助犯罪人毁灭证据,并没有做明欺骗司法机关从而包庇犯罪人。本题中,乙的行为并不是提供明欺骗司法机关,只是单纯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故B项错误,D项正确。 根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题中,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受出租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C项正确。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甲构成犯罪 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乙构成犯罪 C.丙系某国家机关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丙构成犯罪 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丁构成犯罪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ABC的行为均成立犯罪。 D项中,根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丁与该公司没有事先约定,所以在离退休后收受原请托人财物的,不能定受贿罪,D项错误。 65.关于徇私枉法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B.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C.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徇私枉法罪。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之(五)徇私枉法案(第399条第1款)之(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枉法裁判通常包括,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情形,所以B项错误,AD正确。鉴定人不能成为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故C项正确。

第1种观点: 96、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本案后起诉至,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当不公开审理 B.甲女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的费用,应给予补助 C.甲女可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乙男赔偿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医疗费 D.公诉人讯问乙男后,甲女可就强奸的犯罪事实向乙男发问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据此可知,有权要求补助的是证人,不是被害人。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第2种观点: 范某参加单位委托某拓展训练中心组织的拔河赛时,由于比赛用绳断裂导致范某骨折致残。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范某对案件仅做了事实描述,未进行法律判断 B.“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一种裁判事实,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 C.“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 D.主要根据法律责任的效益原则作出判决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判断、法律推理、法律责任。 选项A错误。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可见,范某对案件既做了事实描述,也进行了法律判断。 选项B错误。“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案件事实中的因果关系,确定的是演绎推理的小前提。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作为归责原则的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本案中,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很明显体现的是公正原则。

第3种观点: 50、某县于2012年5月25日以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取保候审,8月11日决定批准逮捕方某。2013年5月11日,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方某无罪,方某被释放。2014年3月2日方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县为赔偿义务机关 B.赔偿义务机关可就赔偿方式和数额与方某协商,但不得就赔偿项目进行协商 C.方某2012年6月26日至8月11日取保候审,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D.对方某的赔偿金标准应按照2012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选项B错误。《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选项C正确。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赔偿范围限于拘留、逮捕、执行有罪判决等羁押情形,而取保候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失去人身自由,因此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内。 选项D错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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