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第二、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提出;后者有执行的民事庭管辖。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第四、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第五、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后,由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负责处理,即使上级指定或者委托下级人民负责执行的,也应由委托或指定的上级负责对执行行为异议的处理。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处理的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如对执行行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如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3种观点: “判决的生效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它有可能标志着另外一个更麻烦的程序的开始。”说这句话的是以前我的一个老同事。执业多年以后才真是发现,相比于解决实体权利快感,执行程序带给人最多的是无奈,一方面是来自于可能执行不到钱款,另一方面是执行所涉及方面诸多。随时可能又要被带进新的诉讼涡流之中。今天聊一聊比较常见的执行异议问题。一、什么是执行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总结的定义是:执行异议指在件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由此,对于执行异议可以分为两个方面: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由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权利受到执行行为影响的人)提出,就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提出挑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2、对于执行标的异议: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要是指对于标的的权属权益(所有、占有、优先权等)提出异议,主要看所提出的权属争议及依据是否能够排除执行。法律依据: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PS.为什么在这里案件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对于执行标的的异议?这是因为案件已经经过了实体审理,当事人在庭审中已经就事实部分进行了完整的诉请与抗辩,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才做出的判决(绝大部分),即便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也可能会因为举证不能承担了相应的后果,所以基于判决的「既判力」,案件的当事人是没有办法提出对于「执行标的」的异议的。二、两种异议程序有何异同?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可知,对于执行行为的异议,在执行裁定驳回后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2、对于执行标的的异议: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可知,对于执行标的的异议,在执行裁定驳回后的救济途径是“向人民提起诉讼”。因为所涉及的异议“内容“的不同,导致救济程序也不同,因为”异议标的“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对于当事人的影响更大,所以要通过更严谨的诉讼程序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