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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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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C.可向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D.可依据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该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可知,在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需“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才可以更正登记。选项C.D正确。本题中,刘某与张某约定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由刘某使用房屋并保存产权证,约定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和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但刘某无权直接要求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登记,应当先通过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再依据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第2种观点: 1、异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异议书应当记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2、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执行当事人或继受人、执行当事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2、提起执行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人民作出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受理。3、提起执行异议的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4、提起执行异议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在执行中作出的法律文书或采取的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主要包括:(1)不受理执行申请或受理不当的执行申请;(2)执行行为拖延;(3)执行措施违法;(4)执行处分不当。二、案外人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提起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2、提起异议的时间,案外人应当在人民对涉案执行标的的执行措施终结前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受理。3、提起异议的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4、提起异议的事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其他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权利。主要包括:(1)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第3种观点: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诉前保全过程中,法律在给予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同时,也给其设定相应的义务。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对案外人责任的设定范围很小,仅限于一定的特殊情形,且承担的只是赔偿责任。《规定》第74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从而可知,案外人承担责任的要件为:(1)必须属于对案外人的异议一时难于确定是否成立的情形;(2)因案外人的担保而造成解除扣押确有错误;(3)给对方造成损失。一、处理案外人诉前财产保全异议提出的处理程序是怎么样的?受理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二、财产保全异议期限(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四)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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