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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囎与怎么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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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债务高于所执行的房产时,需要看看是否还有别的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没有将执行中止,等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才会恢复执行。债权人应积极与债务人协商,最好能达成和解协议让其还款。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先中止执行,如果债务人不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还债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把拍卖完房子的钱拿去还所欠的款项,剩下的就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把拍卖完房子的钱拿去还所欠的款项,剩下的就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判决的房屋份额,也可以执行。人民对房屋份额作出判决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应当尽快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人民在进行强制执行时,会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房屋份额采取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第2种观点: 房屋份额确定可以强制执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执行作为共有财产的房屋时,执行应告知共有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协议分割或向要求分割。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提起诉讼的,那么执行可以强制执行。一、按份共有房产离婚分割方法有什么1、共有房产如何分割。不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除了特别约定之外,共有人均有权要求分割其份额,法律也规定了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者作价补偿等分割方式。(1)直接实物分割,但前提是分割房屋遗产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可以分割处理,必须保证房屋的价值不会发生改改。(2)变价分割,即把共有的房屋座驾卖出,房屋共有人各自分得自由份额。(3)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照各个共有人共有的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共有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规定的私房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2、共有房屋分割比较困难。按照法律规定的分割方式往往因为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达不成一致意见而遭搁浅。况且,主张分割财产的共有人之外的其他共有人还有优先购买权,这种购买权尚不是必须购买共有份额的义务,使得问题变得异常难以处理。如果共有房屋尚处于按期偿还一方按揭贷款的阶段,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甚至可以说比共有房屋分割本身更加复杂。共有之情感基础消失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由其中一方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是最理想的方式,这样可以终结和银行的借贷关系,余下问题仅仅是双方的共有纠纷。但是,处于争议之中,任何一方也不敢冒险。二、共有人不同意房产该怎么分割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等分割。处分共有产权房屋,必须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共有产权房屋一方要卖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是不能买卖的。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夫妻个人债务房子如何执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的份额。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的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强制执行房产前会对房产进行查封,不得转让。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然后进行拍卖,将拍卖款交付申请人。强制执行房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品,如被执行人只有一处房产,要看房产的价值的大小,如价值很大,如高档住房,就有可能将房产进行拍卖保留。留下部分拍卖款给被执行人,保证当地平均住房面积与水平,实际上就大房换小房。同时如该房产是抵押给银行的就不受此,拍卖款不必保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十五、 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债务高于所执行的房产时,需要看看是否还有别的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没有将执行中止,等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才会恢复执行。债权人应积极与债务人协商,最好能达成和解协议让其还款。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先中止执行,如果债务人不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还债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把拍卖完房子的钱拿去还所欠的款项,剩下的就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债务高于所执行的房产时,需要看看是否还有别的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没有将执行中止,等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才会恢复执行。债权人应积极与债务人协商,最好能达成和解协议让其还款。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先中止执行,如果债务人不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还债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第1种观点: 1、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时不可以强制执行《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又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2、什么是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掌握的:a、是否有能力租赁房屋居住任何人都不是必须居住自有住房,租赁的住房同样可以居住,可以满足居住条件,所以,有收入能够租赁住房的情况下,现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须的住房;b、如果没有收入来源不能租赁房屋居住,那么还要看该房屋是否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相适应,(该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被执行人超过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另外,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屋设定了抵押,则不考虑是否必需的问题。《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注意,这里已经没有再提到“必需”的问题,只是同时又规定,对已经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居住的房屋,在六个月内不得强制迁出。就是说给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过了六个月的宽限期,可以强制迁出。因此,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子为别墅或其本身具有相应的收人能力可以租房,那么人民可以强制执行该套房屋。

第2种观点: 唯一房产可以强制执行。具体情况如下:1、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可以执行;2、在人民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在符合一定情形的,是可以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的。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只要满足以下的任一情形,可强制拍卖涉案房屋: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其儿子的房子多,足以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对被执行人的保障就没有必要;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的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被执行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有以下3种情况,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样能执行:(一)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只有一套房子,若符合以下条件的,能被强制执行:1、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如果被执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赁房屋;2、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一、强制执行的流程如下1、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4、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二、强制执行的条件如下: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5、属于执行管辖。总之只有一套房子能被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如果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需要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1种观点: 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费用在执行到财产时优先扣除,不预告向申请执行人收取。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的,申请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第2种观点: 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费用在执行到财产时优先扣除,不预告向申请执行人收取。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的,申请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第3种观点: 唯一房产可以强制执行。具体情况如下:1、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可以执行;2、在人民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在符合一定情形的,是可以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的。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只要满足以下的任一情形,可强制拍卖涉案房屋: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其儿子的房子多,足以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对被执行人的保障就没有必要;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的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被执行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有以下3种情况,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样能执行:(一)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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