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工程发生误期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承包人赔偿后,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3种观点: 工期延误的情形有哪些?详情如下:1、工期延误的情形有哪些?《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了工期延误,需要索赔、签证的其中情形,合同双方也可以再进行其他约定。(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2、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顺延的事实,承包人如何履行催告义务?根据《司法解释》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迟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承包人均有通知的义务。3、发包人、监理单位经常在签证单上签署不同意追加费用或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有何良策?(1)如果属于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承包人可以要求按照定额审价;(2)如果是合同范围之外的工程,承包人需要保留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凭证,然后结合其他签证据实结算;(3)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在工程的关键线路上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及时收集并保管证据,包括使用照片、摄像等手段固定证据;(4)前述几种情况实际上都已进行索赔程序,承包人有一项工作必不可少,即在建设单位或建立单位签署不同意追加费用或工期不予顺延后面声明,承包人不同意或有异议,并将日期和时间签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之后;(5)承包人可以申请审价单位进行审价,也可以在竣工结算时提出追加,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解决。4、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1)准备收集固定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证据,比如变更设计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施工图纸没有到位、开工延迟、指令错误、拖延验收隐蔽工程等事实;(2)这些事实与工期延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拖延的事实必须在关键线路上;(3)顺延的具体天数,承包人在办理工期签证时,特别注意应该特别记载工期顺延天数,否则一旦争议,承包人举证难度增加。5、承包人如何避免逾期竣工违约责任?(1)掌握施工进度,避免工期延误;(2)收集工期顺延的证据;(3)承包合同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约定要尽可能小。6、合同无效,发包人能否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1)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无效,有关工期以及工期延误的违约条款均属无效,但是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有效的;(2)发包人不能依据合同条款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3)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造成损失而诉至或仲裁机关,或仲裁机关会根据各方当事人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裁判各方承担损失。保证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是施工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实际竣工时出现工期延误而又无合法免责事由的,施工单位就需要承担工期延误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只需按实际竣工日期与开工日期作差计算出实际工期,再与合同约定工期作出对比,即可判断工期是否延误。而施工单位需要证明非己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通过顺延工期来排除工期延误的事实。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期延误是施工单位组织不力或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 而工期延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可以通过向建设单位、监阀单位申请获得批准而增加工期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09)》 第九条 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z 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哗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延期的原因有:其一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其二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其三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其四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其五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的。其六发生不可抗力。其七专用条款中约定或者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这些情况属于发包人违约或者是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反之,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承包人的违约或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则工期不能顺延。法律依据:《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第二十条 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未经建设单位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自主变更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由于不可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因素,总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变更工程承包合同时,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协商变更工程承包合同。
第3种观点: 工期延误是施工单位组织不力或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 而工期延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可以通过向建设单位、监阀单位申请获得批准而增加工期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09)》 第九条 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z 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哗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