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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征收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农民应该引起哪些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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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耕种方式:从传统的耕牛耕作方式转变成了现代化的机械收田。乡村教育: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各地农村改善了办学条件,实行了一系列教育,优化了学习环境,降低了农村学生失学率。居住环境: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全面推进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农村产业转型,开拓新兴产业,明显的提高了生活水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随着“要想富,先修路”观念的普及,在国家支持下,很多农村都开始重新修建道路,道路的畅通在方便了人们出行之际,也让乡村生活变得日新月异起来。路不再是那条路,车也不再是那些车,今天在很多农村,早已没了人力车、拖拉机的身影,汽车或电动车成了人们出行必备的交通工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中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使获得土地的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一些缺少生产资料的农民为了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进行互助合作,成立了互助组。至1956年10月,多数省份实现了高级形式的合作化,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初步形成,合作经济在农业经济中占据了绝对优势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1种观点: 1、不准随意多层修建。(1)新建或翻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建设层数由各地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3)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施工,同时还需要向乡镇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2、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1)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各地农房宅基地占地面积一般由地方土地管理法规作出规定。(2)非法的“一户多宅”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拆除,但通过合法继承等方式获得的宅基地,是被允许的。3、不准随意翻修农房。(1)在农村翻修旧房、危房时,必须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需要向村委会递交申请,审批通过并获得许可证后才可以动工;(3)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修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将面临被拆除的风险。4、不准建在规划区域外。(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2)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3)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不准擅自改变用途。宅基地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要,不允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或建房出售。6、不准未批先建。(1)建房前,应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获得乡镇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还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7、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或者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1种观点: 一、“新农村建设”征收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一)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该村农业总体上还是粗放生产,农作物种植和副业养殖生产过程中,仍以零散种养为主,尚未形成规模效应和集约效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功能作用有待增强,专业协会活动开展不正常,带动力不强。(二)农村投入严重不足省、市、县下拨的转移支付仅能维持村组织正常运转。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投入严重不足。调查显示,由于受集体经济实力和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的瓶颈制约,村内的农田水利建设和土地治理根本无法开展,导致农业抗风险能力薄弱。(三)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当前,绝大多数农民的综合素质不容乐观,农民思想还比较保守,生产、生活和行为方式都与新农村生活的要求差距甚远。普遍存在“小富即安”心理,缺乏干大事创大业的开拓进取精神;自身文化水平低,对新事物、新技术缺乏认识,具有一技之长的人还比较少,导致种地只能粗放经营不能集约经营,打工则只能卖苦力打粗放工,严重地制约了农民的增收。另外,、封建迷信等不良社会风气有抬头的趋势。(四)农村社会事业建设滞后医疗卫生、科技、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水平普遍较低。医疗条件差,医疗水平低,医疗卫生状况令人担忧。缺乏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严重不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开展,农村弱势群体没有全部纳入保障体系。(五)基层组织建设仍然薄弱。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基层广大党员、干部难以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创新意识不强。多数农村党员、干部沿袭于传统工作思路,习惯于行政命令式的工作方法,思想僵化、工作被动、疲于应付。二是带领群众致富本领不高。目前,一些农村干部科技文化素质偏低,对新时期农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束手无策,发展农村经济的能力不强,发展的路子不宽,工作方法不多,在群众“盼富”面前力不从心。三是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级组织难以正常发挥作用,没有集体经济收入来源,正常的办公费用都依靠转移支付来维持,因此村级组织作用无法发挥,村党组织及村委会的凝聚力、战斗力、号召力随之减弱。四是农民的法治意识淡薄。农村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过程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村社会法治文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二、农民应该引起哪些注意(1)乱挖乱填可能诱发地质灾害。对新农村而言,保留一定的地形起伏,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地质生态环境,保留泥石流等的行洪通道,还可以使建筑物错落有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新农村品位。过度追求场地的绝对平整,不仅会增加建设费用,而且因之形成的挖、填方边坡还可能成为滑坡隐患,填方厚度较大时,还可能导致地面和建构筑物基础不均匀沉降问题。南方不少农村经常在植被茂密但岩层风化强烈的斜坡地段开挖,形成圈椅状边坡围成的场地,而又不采取必要的支护,暴雨时,极易遭受滑坡灾害。(2)人为改变河道路径可能引发山洪与泥石流地质灾害。天然河道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经由内外地质动力综合作用的结果,或弯或直遵循的是自然规律。未经专业人员科学合理论证,都不宜大兴工程,人为改变河道的自然状态。山水相依才是适合人居的自然环境,自然山水功能用人造山水功能无法替代,优美的自然环境可遇不可“造”。由于山区可供建设用地资源非常宝贵,因此常常在山洪泥石流的行洪区或堆积区,人为地缩小河道宽度,或改变流通方向,致使山洪地质灾害加剧。(3)随意兴建池塘也会诱发地质灾害。在村镇建设中,为了生活、生产用水的需要,常常新建不少池塘,也美化了乡村景色。由于未经过合理的选址和设计,这些池塘往往建设在滑坡体或不稳定的斜坡上。当滑坡体或不稳定斜坡发生变形拉裂时,池塘的水体极易渗入,加剧了滑坡的形成,带来严重的地质灾害。因此,应该合理地选择池塘的位置,特别是位于房屋后部斜坡上时更应该注意,同时,也要控制池塘的规模。(4)轻视基础设施建设将会诱发地质灾害。在许多新农村的规划建设中,往往对房屋建筑设施较重视,但对生活废水和雨水的排放设施重视不够,形成了常年不断的入渗水源,致使坡体稳定性大大降低,地面裂缝增加增大;乡村的排水设施,特别是位于后山的拦山揠等地基处理较差,很快拉裂破坏,暴雨时不仅发挥不了排水的作用,反而起到汇集地表水渗入坡内的恶果;场平或道路切坡后,未能对边坡合理加固,引发了较大范围的滑动。

第2种观点: 农村土地征用是实践中常见的现象。那么,农村土地征用中经常出现哪些问题?农村土地征用中可能涉及哪些不合法的现象?针对农村土地征用中经常出现问题,有哪些对策加以解决?农村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1、土地征用程序不到位。土地征用原本必须按照以上规定,严格按程序操作。而在农村土地征用中,大部分未按规定操作,用地单位往往仅在征得被征地农户同意后,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私下订立征用协议。稍民主一点的被征地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否则,在毫无民主的情况下仅以其它会议的形式甚至个别人以个人意志代替村民代表会议,私下买卖土地。从而导致农村土地征用过程的缺乏公开性、民主性和规范性,严重侵犯村民及村集体的利益。2、土地征用协议内容不规范。土地征用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土地征用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实中,双方所签订的有关协议往往比较粗糙,土地征用价格往往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涉及土地征用条款的规定比较简单,表述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全面。土地征用款只规定总额而未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项目的具体数额;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模糊,一般无违约责任条款。由此容易发生纠纷。3、农村干部违法违纪现象突出。部分村干部法制意识不强。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缺乏知情权、参与权,一些基层村组织拖欠、截留、挪用、私吞征地补偿款,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合理或未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没有树立依法用地的意识,或独断专行、滥用手中的职权,对征用土地的价格、土地征用款的分配以及用地的性质等重大问题不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由集体讨论决定,缺乏应有的公开性和民主性。有的还私下收取不正当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非法转让土地,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引起群众的不满。4、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方式比较单一。土地被征后,涉及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培训等多方面的内容。而现在农民权益保障都是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一旦被征地农民花光了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后,生活就较难得到进一步保障。5、土地征用款分配不合理。土地征用款的分配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权益,土地征用中由于部分村干部违规操作,缺乏公开性和民主性,个别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无形中损害村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出现分配比例、分配对象的分歧,以致部分村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损害外迁户、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合法权益。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方法:规范征地程序,严格依照程序征用土地。

第3种观点: (一)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该村农业总体上还是粗放生产,农作物种植和副业养殖生产过程中,仍以零散种养为主,尚未形成规模效应和集约效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功能作用有待增强,专业协会活动开展不正常,带动力不强。(二)农村投入严重不足省、市、县下拨的转移支付仅能维持村组织正常运转。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投入严重不足。调查显示,由于受集体经济实力和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的瓶颈制约,村内的农田水利建设和土地治理根本无法开展,导致农业抗风险能力薄弱。(三)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当前,绝大多数农民的综合素质不容乐观,农民思想还比较保守,生产、生活和行为方式都与新农村生活的要求差距甚远。普遍存在“小富即安”心理,缺乏干大事创大业的开拓进取精神;自身文化水平低,对新事物、新技术缺乏认识,具有一技之长的人还比较少,导致种地只能粗放经营不能集约经营,打工则只能卖苦力打粗放工,严重地制约了农民的增收。另外,、封建迷信等不良社会风气有抬头的趋势。(四)农村社会事业建设滞后医疗卫生、科技、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水平普遍较低。医疗条件差,医疗水平低,医疗卫生状况令人担忧。缺乏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严重不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开展,农村弱势群体没有全部纳入保障体系。(五)基层组织建设仍然薄弱。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基层广大党员、干部难以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创新意识不强。多数农村党员、干部沿袭于传统工作思路,习惯于行政命令式的工作方法,思想僵化、工作被动、疲于应付。二是带领群众致富本领不高。目前,一些农村干部科技文化素质偏低,对新时期农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束手无策,发展农村经济的能力不强,发展的路子不宽,工作方法不多,在群众“盼富”面前力不从心。三是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级组织难以正常发挥作用,没有集体经济收入来源,正常的办公费用都依靠转移支付来维持,因此村级组织作用无法发挥,村党组织及村委会的凝聚力、战斗力、号召力随之减弱。四是农民的法治意识淡薄。农村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过程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村社会法治文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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