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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公司可以主张工期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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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的情况: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的;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3、发包人或者监理未及时发出指令、确认或进行答复的;4、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条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第2种观点: 以下情况公司能主张工期推迟: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图纸及施工材料;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3种观点: 有书面记录的下列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1、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建设单位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要素是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8、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一、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的区别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其他标准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全名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所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也就是工程完工后最后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所以,通过以上的概念界定可以看出,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最大的区别在于支付的时间不同,工程进度款发生在施工过程中,而工程结算款发生在施工完成后,在进行工程结算款时需要扣除已经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二、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1)工程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面积等;(2)建设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或期限;(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4)工程质量,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对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要求的总和。实践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确定施工工程的质量;(5)工程造价,即建筑安装某项工程所花费的全部投资。通常包括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费用等几部分;(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技术资料的提供,是施工合同履行的基础和前提,建设单位必须按时提供,才能保证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顺利进行;(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8)拨款和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保修扣留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拨款和结算条款的依据;(9)竣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11)双方相互协作事项。【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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