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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农村建房讲究多,这7个法律问题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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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耕种方式:从传统的耕牛耕作方式转变成了现代化的机械收田。乡村教育: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各地农村改善了办学条件,实行了一系列教育,优化了学习环境,降低了农村学生失学率。居住环境: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全面推进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农村产业转型,开拓新兴产业,明显的提高了生活水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随着“要想富,先修路”观念的普及,在国家支持下,很多农村都开始重新修建道路,道路的畅通在方便了人们出行之际,也让乡村生活变得日新月异起来。路不再是那条路,车也不再是那些车,今天在很多农村,早已没了人力车、拖拉机的身影,汽车或电动车成了人们出行必备的交通工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中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使获得土地的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一些缺少生产资料的农民为了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进行互助合作,成立了互助组。至1956年10月,多数省份实现了高级形式的合作化,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初步形成,合作经济在农业经济中占据了绝对优势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1种观点: 1、不准随意多层修建。(1)新建或翻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建设层数由各地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3)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施工,同时还需要向乡镇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2、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1)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各地农房宅基地占地面积一般由地方土地管理法规作出规定。(2)非法的“一户多宅”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拆除,但通过合法继承等方式获得的宅基地,是被允许的。3、不准随意翻修农房。(1)在农村翻修旧房、危房时,必须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需要向村委会递交申请,审批通过并获得许可证后才可以动工;(3)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修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将面临被拆除的风险。4、不准建在规划区域外。(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2)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3)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不准擅自改变用途。宅基地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要,不允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或建房出售。6、不准未批先建。(1)建房前,应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获得乡镇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还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7、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或者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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