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期延误是施工单位组织不力或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 而工期延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可以通过向建设单位、监阀单位申请获得批准而增加工期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09)》 第九条 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z 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哗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期延误索赔:一、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会产生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期延误的违约金的索赔;二、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会产生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的索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期延误反索赔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内容,延迟交付工程,影响了发包方对施工项目的使用和营运生产,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发包方可就事件向承包方进行反索赔。承包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拖延的工期对发包方的损失进行赔偿.具体可包括发包方盈利损失;由于工程延误引起的贷款利息的增加;工程延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用及租用其他建筑物时的租赁费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条 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