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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厂的污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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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 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表1、表2和表3的表头中“间接排放”改为“间接 排放(3)”,同时在三个表的表注中增加“(3)废水进入城镇污水 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 二、将表1和表2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间接排放限值调 整为“500(4)/200(5)”,五日生化需氧量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 “150(4)/50(5)”,同时在两表的表注中增加“(4)适用于园区(包 括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企业向能够对纺织染整废 水进行专门收集和集中预处理(不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园区污水 处理厂排放的情形,集中预处理的出水应满足(5)所要求的排放 限值。”和“(5)适用于除(3)和(4)以外的其他间接排放情形。” 三、在表1、2、3中增设“总锑”的排放控制要求,直接排 放与间接排放限值均为0.10mg/L,排放监控位置为“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四、在“2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表4水污染物浓度测定 方法标准”中增加2项标准: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694)”“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700)”。法律客观:《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同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是不同的,GB3545-83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6-83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7-83合成脂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9-83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0-83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1-83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3-83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0-84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1-84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3-84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GB5469-85铁路货车洗刷废水排放标准。其中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工业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及冷却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副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工业废水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法律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条 标准分级:(一)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二)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三)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四)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五)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衍生问题:工业废水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工业废水的处理原则如下:(一)优先选用无毒生产工艺代替或改革落后生产工艺,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杜绝或减少有毒有害废水的产生。(二)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产生有毒中间产物和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操作、监督,消除滴漏,减少流失,尽可能采用合理流程和设备。工业废水工业废水(三)含有剧毒物质废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属、放射性物质、高浓度酚、氰废水应与其它废水分流,以便处理和回收有用物质。(四)流量较大而污染较轻的废水,应经适当处理循环使用,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城市污水处理负荷。(五)类似城市污水的有机废水,如食品加工废水、制糖废水、造纸废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进行处理。(六)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如酚、氰废水,应先经处理后,按允许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下水道,再进一步生化处理。(七)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应单独处理,不应排入城市下水道。工业废水处理的发展趋势是把废水和污染物作为有用资源回收利用或实行闭路循环。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是1mg/L。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二级标准。法律客观:《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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