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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诱导病人手术该怎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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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对你这种情况,医院没有责任,入院几个小时才手术,中间有时间拿钱的,那有看病不出钱的,如果是急救病人就是没钱,医生也会救死扶伤。不要什么事都是医院的责任。几年前接诊一病人王某,2I岁葡萄胎一直在医院随防,怕转为恶性葡萄胎或绒癌,随访中发现有问题。让住院治疗病人拒绝,一周后在次来院复查,在查尿的过程中,病人突然剧烈腹痛,抬到病房病人面色苍白,血压测不到已休克,立即做腹腔穿刺,抽出不凝血,诊断:恶性葡萄胎导致子宫穿孔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立即手术备血,让家属签字时,她丈夫吓的,坐在病房的地上一个劲的发抖,签不了字,在去看病人时,病人用无光的双眼,微弱的声音说:医生阿姨救救我吧,我还不想死说完就昏迷了。不能在签字了,立即进手术室,有的医生说如果抢救不活怎么办,没有如果抢救,把病人放在手术台上大小便失禁,呼吸微弱,没了心跳,立即心脏按摩,静脉切开,扎了三路通道,血是用注射器推进去的,没有那么多程序了,拿起手术刀切开腹壁,打开腹腔后即有大量的血液流出,子宫间质部破裂,是血管最丰富的地方,见有一血管向喷泉一样在向外喷血,甜夹止血,血止住了,大量输血,血压慢慢的回升了,这场无烟的战斗结束了,救回了一条美丽年轻的生命,医生脸上有了笑容,当我们把病人送回病房时,病人的丈夫还在地上起不来,到晚上她的亲人才从乡下赶来,把所有的费用都交上了。现在如果有这样极危的病人,没有亲人及家属的签字,松松手这个病人就失去了宝贝的生命,如果总是找医院的错,医生也真的怕了,医生不是没有责任感,这医患关系闹的,医生为病人治病想的多了,想到了他担不起责任,其实大部分医生都是好的,是尽职尽责的。家属不交钱,家属有没有责?为什么大家总是习惯找别人的责任,多审试一下自己。你们知不知道你过你们逃费,最后医院会从手术医生的工资里扣钱,急诊手术都是医生放弃睡觉时间,放弃节假日,放弃陪伴家人的时间给你做手术,你还坑他,稍不满意就口诛笔伐。你们也是人,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你这样良心能过得去?你躺在床上拿着手机对一个挥汗如雨冒着风险给人做手术的人评头论足。你有没有同理心,会不会换位思考。公立医院不会出现不缴费不给手术的情况,像我们医院如果病人是清醒的,病人要是一个人来,但是病情重,必须急诊手术的,医院会开通绿色通道,即使一分钱没有,会有专人去给你先办理了住院,只要病人本人签署了手术麻醉同意书,就可以开始手术。如果病人昏迷状态,是别人送来的,如果需要急诊手术,同样首先会上报院长,再上报医务科,肯定也是先手术治病,再想办法联系家属,这种情况下多数会涉及到医疗纠纷,所以一般院办和门办的人也会通知,所以,不管病人是一个人来还是家属带来的,不管是清醒还是昏迷的,只要病情需要,不会出现不缴费不手术的情况的。这也是一个公立医院的等级评定的要求之一。对于这个问题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救死扶伤属于法定义务,不救违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院应当积极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治疗。如果违反,对医院及有关医务人员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处理。从这个角度来说,若没钱给医院,医院选择不做手术而致患者死亡,属于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五条: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积极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治疗;第十六条:对于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对医疗机构及其有关医务人员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处理。那么,上述的依法进行处理是怎么个处理法?1.行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2.刑事处理对于疾患危重病人,如果医院或值班医生有能力救治却故意不履行救治的义务,属于不作为,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医院或者值班医生应当救治,这属于法定的作为义务,违法这项义务导致病人死亡的,可能触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一种观点认为:救死扶伤属于道德义务,不救不违法救死扶伤以一种道德义务,医院不是做慈善的,需要自负盈亏,看病花钱,天经地义,凭什么要求医生无偿救人,这不是道德绑架?我们国家又不想印度一样实行免费医疗制度,救是行善做好事,不救也无可苛责。还有人提出之所以医院敢如此频繁拒病人于门外,是因为法律没有制裁措施,不救也不违法,而且,从现实情况来看,可能持这种观点的人还不较多。

第2种观点: 对你这种情况,医院没有责任,入院几个小时才手术,中间有时间拿钱的,那有看病不出钱的,如果是急救病人就是没钱,医生也会救死扶伤。不要什么事都是医院的责任。几年前接诊一病人王某,2I岁葡萄胎一直在医院随防,怕转为恶性葡萄胎或绒癌,随访中发现有问题。让住院治疗病人拒绝,一周后在次来院复查,在查尿的过程中,病人突然剧烈腹痛,抬到病房病人面色苍白,血压测不到已休克,立即做腹腔穿刺,抽出不凝血,诊断:恶性葡萄胎导致子宫穿孔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立即手术备血,让家属签字时,她丈夫吓的,坐在病房的地上一个劲的发抖,签不了字,在去看病人时,病人用无光的双眼,微弱的声音说:医生阿姨救救我吧,我还不想死说完就昏迷了。不能在签字了,立即进手术室,有的医生说如果抢救不活怎么办,没有如果抢救,把病人放在手术台上大小便失禁,呼吸微弱,没了心跳,立即心脏按摩,静脉切开,扎了三路通道,血是用注射器推进去的,没有那么多程序了,拿起手术刀切开腹壁,打开腹腔后即有大量的血液流出,子宫间质部破裂,是血管最丰富的地方,见有一血管向喷泉一样在向外喷血,甜夹止血,血止住了,大量输血,血压慢慢的回升了,这场无烟的战斗结束了,救回了一条美丽年轻的生命,医生脸上有了笑容,当我们把病人送回病房时,病人的丈夫还在地上起不来,到晚上她的亲人才从乡下赶来,把所有的费用都交上了。现在如果有这样极危的病人,没有亲人及家属的签字,松松手这个病人就失去了宝贝的生命,如果总是找医院的错,医生也真的怕了,医生不是没有责任感,这医患关系闹的,医生为病人治病想的多了,想到了他担不起责任,其实大部分医生都是好的,是尽职尽责的。家属不交钱,家属有没有责?为什么大家总是习惯找别人的责任,多审试一下自己。你们知不知道你过你们逃费,最后医院会从手术医生的工资里扣钱,急诊手术都是医生放弃睡觉时间,放弃节假日,放弃陪伴家人的时间给你做手术,你还坑他,稍不满意就口诛笔伐。你们也是人,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你这样良心能过得去?你躺在床上拿着手机对一个挥汗如雨冒着风险给人做手术的人评头论足。你有没有同理心,会不会换位思考。公立医院不会出现不缴费不给手术的情况,像我们医院如果病人是清醒的,病人要是一个人来,但是病情重,必须急诊手术的,医院会开通绿色通道,即使一分钱没有,会有专人去给你先办理了住院,只要病人本人签署了手术麻醉同意书,就可以开始手术。如果病人昏迷状态,是别人送来的,如果需要急诊手术,同样首先会上报院长,再上报医务科,肯定也是先手术治病,再想办法联系家属,这种情况下多数会涉及到医疗纠纷,所以一般院办和门办的人也会通知,所以,不管病人是一个人来还是家属带来的,不管是清醒还是昏迷的,只要病情需要,不会出现不缴费不手术的情况的。这也是一个公立医院的等级评定的要求之一。对于这个问题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救死扶伤属于法定义务,不救违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院应当积极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治疗。如果违反,对医院及有关医务人员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处理。从这个角度来说,若没钱给医院,医院选择不做手术而致患者死亡,属于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五条: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积极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治疗;第十六条:对于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对医疗机构及其有关医务人员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处理。那么,上述的依法进行处理是怎么个处理法?1.行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2.刑事处理对于疾患危重病人,如果医院或值班医生有能力救治却故意不履行救治的义务,属于不作为,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医院或者值班医生应当救治,这属于法定的作为义务,违法这项义务导致病人死亡的,可能触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一种观点认为:救死扶伤属于道德义务,不救不违法救死扶伤以一种道德义务,医院不是做慈善的,需要自负盈亏,看病花钱,天经地义,凭什么要求医生无偿救人,这不是道德绑架?我们国家又不想印度一样实行免费医疗制度,救是行善做好事,不救也无可苛责。还有人提出之所以医院敢如此频繁拒病人于门外,是因为法律没有制裁措施,不救也不违法,而且,从现实情况来看,可能持这种观点的人还不较多。

第3种观点: 对你这种情况,医院没有责任,入院几个小时才手术,中间有时间拿钱的,那有看病不出钱的,如果是急救病人就是没钱,医生也会救死扶伤。不要什么事都是医院的责任。几年前接诊一病人王某,2I岁葡萄胎一直在医院随防,怕转为恶性葡萄胎或绒癌,随访中发现有问题。让住院治疗病人拒绝,一周后在次来院复查,在查尿的过程中,病人突然剧烈腹痛,抬到病房病人面色苍白,血压测不到已休克,立即做腹腔穿刺,抽出不凝血,诊断:恶性葡萄胎导致子宫穿孔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立即手术备血,让家属签字时,她丈夫吓的,坐在病房的地上一个劲的发抖,签不了字,在去看病人时,病人用无光的双眼,微弱的声音说:医生阿姨救救我吧,我还不想死说完就昏迷了。不能在签字了,立即进手术室,有的医生说如果抢救不活怎么办,没有如果抢救,把病人放在手术台上大小便失禁,呼吸微弱,没了心跳,立即心脏按摩,静脉切开,扎了三路通道,血是用注射器推进去的,没有那么多程序了,拿起手术刀切开腹壁,打开腹腔后即有大量的血液流出,子宫间质部破裂,是血管最丰富的地方,见有一血管向喷泉一样在向外喷血,甜夹止血,血止住了,大量输血,血压慢慢的回升了,这场无烟的战斗结束了,救回了一条美丽年轻的生命,医生脸上有了笑容,当我们把病人送回病房时,病人的丈夫还在地上起不来,到晚上她的亲人才从乡下赶来,把所有的费用都交上了。现在如果有这样极危的病人,没有亲人及家属的签字,松松手这个病人就失去了宝贝的生命,如果总是找医院的错,医生也真的怕了,医生不是没有责任感,这医患关系闹的,医生为病人治病想的多了,想到了他担不起责任,其实大部分医生都是好的,是尽职尽责的。家属不交钱,家属有没有责任?为什么大家总是习惯找别人的责任,多审试一下自己。你们知不知道你过你们逃费,最后医院会从手术医生的工资里扣钱,急诊手术都是医生放弃睡觉时间,放弃节假日,放弃陪伴家人的时间给你做手术,你还坑他,稍不满意就口诛笔伐。你们也是人,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你这样良心能过得去吗?你躺在床上拿着手机对一个挥汗如雨冒着风险给人做手术的人评头论足。你有没有同理心,会不会换位思考。公立医院不会出现不缴费不给手术的情况,像我们医院如果病人是清醒的,病人要是一个人来,但是病情重,必须急诊手术的,医院会开通绿色通道,即使一分钱没有,会有专人去给你先办理了住院,只要病人本人签署了手术麻醉同意书,就可以开始手术。如果病人昏迷状态,是别人送来的,如果需要急诊手术,同样首先会上报院长,再上报医务科,肯定也是先手术治病,再想办法联系家属,这种情况下多数会涉及到医疗纠纷,所以一般院办和门办的人也会通知,所以,不管病人是一个人来还是家属带来的,不管是清醒还是昏迷的,只要病情需要,不会出现不缴费不手术的情况的。这也是一个公立医院的等级评定的要求之一。对于这个问题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救死扶伤属于法定义务,不救违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院应当积极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治疗。如果违反,对医院及有关医务人员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处理。从这个角度来说,若没钱给医院,医院选择不做手术而致患者死亡,属于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五条: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积极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治疗;第十六条:对于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对医疗机构及其有关医务人员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处理。那么,上述的依法进行处理是怎么个处理法呢?1.行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2.刑事处理对于疾患危重病人,如果医院或值班医生有能力救治却故意不履行救治的义务,属于不作为,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医院或者值班医生应当救治,这属于法定的作为义务,违法这项义务导致病人死亡的,可能触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一种观点认为:救死扶伤属于道德义务,不救不违法救死扶伤以一种道德义务,医院不是做慈善的,需要自负盈亏,看病花钱,天经地义,凭什么要求医生无偿救人,这不是道德绑架吗?我们国家又不想印度一样实行免费医疗制度,救是行善做好事,不救也无可苛责。还有人提出之所以医院敢如此频繁拒病人于门外,是因为法律没有制裁措施,不救也不违法,而且,从现实情况来看,可能持这种观点的人还不较多。

第1种观点: 患者要投诉医院乱收费的,首先将病历、收据之类的全部保存好,这些都是依据、凭证。其次,找医院的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如果能和医院直接协商处理,妥善解决是最好的了。再次,与医院协商未果,那么就不得不找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这种情况怎么向医院索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疗给孕妇发错药的,是医疗机构的过错,应该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如果是药房人员重大过错造成的,医疗机构可向相关人员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鼻基底手术失败,医院又拿出来了,我该怎么索赔?鼻子做失败了,如果属于医疗事故,二次修复,所有费用由医院承担。可以要求赔偿,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整形失败属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与医院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维权。医院关门也可以起诉该医院负责人,建议及时起诉。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鼻基底手术失败,医院又拿出来了,我该怎么索赔呢?鼻子做失败了,如果属于医疗事故,二次修复,所有费用由医院承担。可以要求赔偿,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整形失败属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与医院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维权。医院关门也可以起诉该医院负责人,建议及时起诉。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魏律师你好:我有一个医疗事故想咨询你一下,我大姨在定远县总医院去年10月做手术、医院当时做手术诊断是胃穿孔?医疗事故医院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法律规定的费用。医患双方就赔偿数额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钱打到了医院,但是我不想做这个项目,和医院说明情况要求退款,医院不同意,我该怎么办没和医院签合同?医院交手术费不做了可以向医院申请退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可以起诉,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可以报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3种观点: 医院违背患者意愿实施手术怎么处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违背患者意愿的医疗手术,虽然医疗机构的行为挽救了患者的生命,符合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但医疗机构的此种行为未经患者同意,侵害了患者的身体权或知情同意权,患者要求医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得到的支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院医生引导病人做没必要做的手术,那么医生就可能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况。“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违背了临床医学规范及伦理准则,不能真正的为患者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消耗的诊疗行为。简单的说,“过度医疗”就是指的超过疾病本身需要的诊断及治疗的行为,包括了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包含药物治疗及手术治疗)、过度护理。过度的医疗行为表现在,本身患者不需要住院,不需要做某些检查,不该做手术,不该使用进口昂贵的药物,不该使用昂贵的进口贵重器材。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报告。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向医疗机构反映,请求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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