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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氨气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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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氨氮废水排放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水中的氨氮是指以游离氨和离子氨形式存在的氮,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中含氮有机物的分解,焦化、合成氨等工业废水,以及农田排水等。消化污泥脱水液、垃圾渗滤液、催化剂生产厂废水、肉类加工废水和合成氨化工废水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批准后施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要求,总氮浓度排放标准一级B要求为20mg/L,一级A为15mg/L。北京市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总氮排放低于15mg/L,一级A总氮排放低于10mg/L。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一要求总氮小于20mg/L。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氨氮废水排放标准:氨氮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氨氮废水排放标准: 氨氮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 拓展资料我国现行的相关环保标准中涉及氨氮废水排放指标的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九条 各级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氨氮废水排放标准: 氨氮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 拓展资料我国现行的相关环保标准中涉及氨氮废水排放指标的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九条 各级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氨氮废水排放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水中的氨氮是指以游离氨和离子氨形式存在的氮,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中含氮有机物的分解,焦化、合成氨等工业废水,以及农田排水等。消化污泥脱水液、垃圾渗滤液、催化剂生产厂废水、肉类加工废水和合成氨化工废水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批准后施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氨氮废水排放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水中的氨氮是指以游离氨和离子氨形式存在的氮,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中含氮有机物的分解,焦化、合成氨等工业废水,以及农田排水等。消化污泥脱水液、垃圾渗滤液、催化剂生产厂废水、肉类加工废水和合成氨化工废水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批准后施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要求,总氮浓度排放标准一级B要求为20mg/L,一级A为15mg/L。北京市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总氮排放低于15mg/L,一级A总氮排放低于10mg/L。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一要求总氮小于20mg/L。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氨氮废水排放标准:氨氮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氨氮废水排放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水中的氨氮是指以游离氨和离子氨形式存在的氮,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中含氮有机物的分解,焦化、合成氨等工业废水,以及农田排水等。消化污泥脱水液、垃圾渗滤液、催化剂生产厂废水、肉类加工废水和合成氨化工废水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批准后施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要求,总氮浓度排放标准一级B要求为20mg/L,一级A为15mg/L。北京市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总氮排放低于15mg/L,一级A总氮排放低于10mg/L。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一要求总氮小于20mg/L。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氨氮废水排放标准:氨氮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氨氮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法律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省(市、区)的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必须密切结合当地的水环境状况和地方的技术经济条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氨氮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法律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省(市、区)的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必须密切结合当地的水环境状况和地方的技术经济条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氨氮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法律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省(市、区)的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必须密切结合当地的水环境状况和地方的技术经济条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氨氮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法律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省(市、区)的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必须密切结合当地的水环境状况和地方的技术经济条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氨氮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法律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省(市、区)的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必须密切结合当地的水环境状况和地方的技术经济条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氨氮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法律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省(市、区)的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必须密切结合当地的水环境状况和地方的技术经济条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要求,总氮浓度排放标准一级B要求为20mg/L,一级A为15mg/L。北京市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总氮排放低于15mg/L,一级A总氮排放低于10mg/L。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一要求总氮小于20mg/L。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你是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相关企业,其排放一级标准为15mg/L,二级标准为50mg/L。如果是其他排污单则一级标准为15mg/L,二级标准为25mg/L。法律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78-1996代替GB 78-88)》 11 氨氮、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一级标准为15mg/L 二级标准为50mg/L,其他排污单为一级标准为15mg/L,二级标准为25mg/L。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你是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相关企业,其排放一级标准为15mg/L,二级标准为50mg/L。如果是其他排污单则一级标准为15mg/L,二级标准为25mg/L。法律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78-1996代替GB 78-88)》 11 氨氮、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一级标准为15mg/L 二级标准为50mg/L,其他排污单为一级标准为15mg/L,二级标准为25mg/L。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氨氮废水排放标准: 氨氮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 拓展资料我国现行的相关环保标准中涉及氨氮废水排放指标的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九条 各级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你是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相关企业,其排放一级标准为15mg/L,二级标准为50mg/L。如果是其他排污单则一级标准为15mg/L,二级标准为25mg/L。法律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78-1996代替GB 78-88)》 11 氨氮、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一级标准为15mg/L 二级标准为50mg/L,其他排污单为一级标准为15mg/L,二级标准为25mg/L。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燃气锅炉氮氧化物的排放要求:在用锅炉400mg、新建燃气锅炉200mg、重点地区150mg;2、燃煤锅炉氮氧化物的排放要求:在用锅炉400mg、新建燃气锅炉300mg、重点地区200mg;3、燃油锅炉氮氧化物的排放要求:在用锅炉400mg、新建燃气锅炉250mg、重点地区150mg。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近几年我国已开始引进锅炉低氮燃烧技术,为促进该技术推广发展,及早控制火电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首次规定了排放氮氧化物的标准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适用时段-1997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北京1999-05-01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地方环境标准《燃烧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相对国家标准则更为严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氨氮废水排放标准:氨氮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燃气锅炉氮氧化物的排放要求:在用锅炉400mg、新建燃气锅炉200mg、重点地区150mg;2、燃煤锅炉氮氧化物的排放要求:在用锅炉400mg、新建燃气锅炉300mg、重点地区200mg;3、燃油锅炉氮氧化物的排放要求:在用锅炉400mg、新建燃气锅炉250mg、重点地区150mg。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近几年我国已开始引进锅炉低氮燃烧技术,为促进该技术推广发展,及早控制火电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首次规定了排放氮氧化物的标准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适用时段-1997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北京1999-05-01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地方环境标准《燃烧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相对国家标准则更为严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要求,总氮浓度排放标准一级B要求为20mg/L,一级A为15mg/L。北京市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总氮排放低于15mg/L,一级A总氮排放低于10mg/L。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一要求总氮小于20mg/L。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1、燃气锅炉氮氧化物的排放要求:在用锅炉400mg、新建燃气锅炉200mg、重点地区150mg;2、燃煤锅炉氮氧化物的排放要求:在用锅炉400mg、新建燃气锅炉300mg、重点地区200mg;3、燃油锅炉氮氧化物的排放要求:在用锅炉400mg、新建燃气锅炉250mg、重点地区150mg。【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近几年我国已开始引进锅炉低氮燃烧技术,为促进该技术推广发展,及早控制火电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首次规定了排放氮氧化物的标准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适用时段-1997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北京1999-05-01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地方环境标准《燃烧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相对国家标准则更为严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氨氮废水排放标准: 氨氮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 拓展资料我国现行的相关环保标准中涉及氨氮废水排放指标的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九条 各级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氨氮废水排放标准: 氨氮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 拓展资料我国现行的相关环保标准中涉及氨氮废水排放指标的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九条 各级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氨氮废水排放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水中的氨氮是指以游离氨和离子氨形式存在的氮,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中含氮有机物的分解,焦化、合成氨等工业废水,以及农田排水等。消化污泥脱水液、垃圾渗滤液、催化剂生产厂废水、肉类加工废水和合成氨化工废水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批准后施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氨氮废水排放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水中的氨氮是指以游离氨和离子氨形式存在的氮,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中含氮有机物的分解,焦化、合成氨等工业废水,以及农田排水等。消化污泥脱水液、垃圾渗滤液、催化剂生产厂废水、肉类加工废水和合成氨化工废水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批准后施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你是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相关企业,其排放一级标准为15mg/L,二级标准为50mg/L。如果是其他排污单则一级标准为15mg/L,二级标准为25mg/L。法律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78-1996代替GB 78-88)》 11 氨氮、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一级标准为15mg/L 二级标准为50mg/L,其他排污单为一级标准为15mg/L,二级标准为25mg/L。

第3种观点: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2、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4、3.4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5、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6、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7、3.7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8、3.8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9、3.9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10、3.10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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